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昌增益認為,該《辦法》的出台和實施為高校認定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提供了重要依據。“現在明確規定不能做什麼,什麼行為屬於學術不端,這樣高校就可在實際操作中對比哪些問題符合造假或者抄襲的標準。”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規的出台對於規範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機制,推動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優化學術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也要看到,治理學術不端是一項系統工程,需進一步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李立國表示,學術不端問題複雜而隱蔽,如僅憑行政手段來查處,可能勢單力薄。在國外,學術問題一般由同行來解決,依靠的是學術誠信體系和學術聲譽制度,由同行建立學術共同體進行監督和評價,使造假行為較容易被發現。“今後一旦有人違反規則,涉及學術誠信問題,就面臨在學術共同體裡被驅逐、在高校被解聘的風險,無法在學術圈發展,造假成本很高。”
昌增益指出,中國可借鑒國外經驗,設立由政府主導、全國性的監督處理機構,負責監督當事人所屬機構對學術不端的調查和處理是否合理公正。同時,也要加強對師生的誠信教育,防範學術不端行為。
一些大學教師還呼籲,要想從根本上遏制學術造假還要建立科學的人才評價標準。“我們不能把論文數量作為唯一、簡單化的評價標準,要加強同行評審,真正科學地評價相關申請者的學術能力和水準。”昌增益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