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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存量大應赦免?專家:必帶來巨大風險
http://www.CRNTT.tw   2016-08-29 10:42:36
 
  一些腐敗分子因各種原因而沒有受到懲處,並不是對腐敗分子的赦免,因為一旦條件成熟,腐敗分子最終會被追究。事實上,目前查處腐敗力度與群眾期盼還存在一定差距,恰恰說明加大懲處腐敗力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不應將這種不正常的狀態用特赦方式處理,讓腐敗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赦免腐敗必然帶來巨大風險

  赦免制度目前是全球一項極富爭議的制度。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如特赦腐敗將帶來巨大的政治和社會風險。

  “赦免腐敗”不具有可行性。我國憲法只規定了特赦,而沒有大赦,赦免腐敗犯罪缺乏法律依據。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共實施過7次特赦,對腐敗分子並沒有實施過特赦。1989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發布《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知》,並不是特赦,因為“兩高”無特赦的權力。1977年11月5日,我國香港地區曾頒布過局部特赦令,是廉警衝突事件發生後港英政府不得已而採取的應急措施。特赦令只是掃除了嚴厲打擊腐敗的障礙,之後通過修改完善法律,增強廉政公署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強化打擊腐敗力度,並不斷推動有關的改革,腐敗才逐步得到有效遏制。同樣作為英國曾經殖民統治的新加坡,並沒有採取特赦腐敗方式,而是通過嚴懲腐敗並不斷堵塞漏洞,很快走出了腐敗高發期,這說明特赦並不是解決腐敗必不可少的措施。

  “赦免腐敗”缺乏必要性。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根據現有的法律制度,腐敗分子與其他犯罪分子一樣有很多機會獲得寬宥,完全沒有必要赦免。

  一是刑事追訴時效給了犯罪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刑法規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同樣適用於腐敗犯罪。只要不存在追訴期限的延長、中斷和又犯罪的,都不得再追訴。二是自首和立功給了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刑事處罰的機會。三是緩刑給了暫緩執行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機會。四是減刑和假釋減少了實際執行刑罰的機會。五是黨內法規對黨員違紀行為也給了改過機會。目前紀律處分的很多規定都仿效法律制定的,紀律規定中有很多類似刑法的規定。只要腐敗分子符合這些規定,在紀律處分中也很可能會被寬恕。六是司法機關在實踐中給犯罪人明確具體的認罪自新機會。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發布《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具體規定了一些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

  “赦免腐敗”具有嚴重危害性。“赦免腐敗”將改變黨的性質,製造重大的政治危機。黨的使命包含反腐敗的內容,因而決不允許黨內有腐敗分子的藏身之地。赦免腐敗分子,將會動搖黨和政府的合法基礎,影響黨同人民群眾之間的血肉聯繫,最終喪失反腐敗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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