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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苑》編輯侮辱國旗犯法
http://www.CRNTT.tw   2016-08-13 11:57:15
(圖片來源:中評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8月13日電/在香港大學學生會出版的2016年8月號《學苑》的封面,該刊宣稱“帝國瓦解,香港解殖”並配以一面殘破的中國國旗。這種行為已經觸犯現行法例。

  展示污損國旗違法

  《國旗及國徽條例》(Instrument A401)第4條:—

  “4.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

  否則,第7條:-

  “7.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在HKSAR v NG KUNG SIU [2000] 1 HKC 117 一案中,古思堯在示威時展示一面殘缺的並寫有侮辱性文字的國旗, 其後他因違反了《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被裁判法院定罪。古思堯上訴到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庭認為古思堯的行為屬於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推翻了裁判官的判決。案件最終上訴到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保護國旗和言論自由並非互不相容,展示殘破的國旗屬於侮辱國旗行為,維持古思堯的定罪。

  “國旗”包括國旗的影像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8條:—

  “8.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

  《學苑》雜誌封面上破損的國旗圖像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屬於國旗的復製品,受《國旗及國徽條例》保護。《學苑》雜誌的出版編輯人員的行為已經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構成刑事罪行。

  本文作者系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

  (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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