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不過是與會人員發言的書面化,說到底是相關人員的自由意志,收8萬元的“靚號費”怎麼能憑一句話就決定呢?這樣的收費也太任性了!
法治的關鍵就是約束住權力任性,使其依法而行,不能為所欲為,以會議紀要方式決定收取“靚號費”必須要有法律根據,只能是對相關法律規定的部署落實,不能是沒有法律根據的胡來。如果允許以會議紀要或者紅頭文件的方式違法行使權力、自我賦權,法律就被架空,法治就會被顛覆為人治、權治。
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其實施條例,只是規定申請機動車登記、發放號牌和行使證等須提交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等材料,交了購置稅即可,沒有關於另需交納“靚號費”等方面的任何規定。別說車管所提供不出會議紀要合法性的依據,即便找出部門規章之類依據的話,也會因與上位法相衝突而無效。在“靚號費”背後,根本就是公民權利被隨意吞噬的法治晦澀狀態。
至於有觀點認為,“最公正的做法是公開拍賣靚號”,顯然是荒謬的。那不僅讓吉祥車牌成為有錢人的特權不說,而且會為封建迷信推波助瀾,絕不是政府和公權力所應為。也沒有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把迷信當作公共資源進行拍賣的道理。鑒於“靚號費”的這些性質,即使以法律形式進行規定也是不合適的,事實上也不可能通過這樣的奇葩法律,還是應當還原其普通車輛標記的本質,按正常牌號對待,同其他牌號一同公平選取,不應額外收取任何費用。(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吳元中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