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31日電/滴滴“網約車”與一輛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網約車”負全責。小轎車司機於是將“網約車”司機、車主、滴滴平台運營者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件
“網約車”運營時肇事出車禍
原告馮某起訴稱,2015年9月,司機馬某駕駛小客車與自己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馬某負全部責任。肇事車主為崔某,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司機馬某發生事故時,正在通過滴滴司機平台進行運營,馮某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險承擔賠償責任,肇事司機馬某、車主崔某及滴滴平台運營方小桔科技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106414元,拖車費188元,交通費1268元。
爭議
“網約車”運輸乘客是否屬運營
當天庭審中,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合議庭圍繞滴滴司機網絡平台與滴滴司機之間的法律關係、私家車通過網絡平台運輸乘客是否屬於進行運營,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等案件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
該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非運營車輛通過滴滴軟件從事客運活動造成他人損害,屬於新類型案件,涉及法律關係較為複雜。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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