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承運平台要擔負一定責任
日前,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7個部門聯合頒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部令。對於網絡約車服務中如果出現安全事故這一情況,辦法明確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對此,華北電力大學民訴法教授王學棉認為,“網約車”管理辦法出來之前,司法實踐中,“網約車”類交通事故糾紛中存在一個很大的難題,就是定性“網約車”平台屬不屬於承運人,因為平台與傳統的出租車公司不一樣,它沒有自己的車輛,車都是司機的。而這次管理辦法明確將“網約車”平台定性為承運人,“作為承運平台,肯定是要擔負一定的責任,比如對司機的監管責任等”。
那麼假如“網約車”出現交通事故並被判全責,平台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王學棉認為,如果發生事故的車輛本身存在問題,或者司機有問題,比如毒駕等,那麼就代表平台沒有認真審核,沒盡到審查義務,存在過錯,平台當然要對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車輛和司機都沒有問題,只是司機個人原因導致發生事故,在具體的責任劃分上,王學棉認為,這個要看司機和平台之間在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時是如何界定的,“但不論司機跟平台如何約定,作為承運人,平台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也是通過強化平台的責任來督促平台加大監管力度。”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