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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干預司法活動、過問案件將全程留痕
http://www.CRNTT.tw   2016-07-31 09:49:25
  中評社北京7月31日電/在司法實踐中,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打招呼批條子,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為當事人請托說情,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時,怎麼辦?如今,這些行為在海南都會被記錄下來並全程留痕。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董治良介紹,2015年海南高院制定出台了《海南法院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和《海南法院貫徹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兩個實施細則”),並已於當年10月8日開始實施。
 
  據了解,《海南法院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共分5章18條,主要規定了記錄對象、記錄要求、記錄流程、例外情形、報送程序、特別報告事項以及對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保障機制;明確了記錄的對象是外部人員過問信息,而非局限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在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私下會見、聯繫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等15項行為被列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特別報告事項。
 
  細則還明確,當依法履行審判、審判輔助、司法行政職能的在編在職人員(法院聘用人員參照)在受到外部人員過問案件時,應當在兩日內在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中錄入過問信息,包括相關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與職務、來文來函的時間、內容和形式等情況。對於利用手機短信、微博客、微信、電子郵件等網絡信息方式過問具體案件的,還應當記錄發生場所、在場人員等情況,其他在場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簽字確認,如拒絕簽字的,備注說明。錄入後打印簽名,一式兩份,一份存正卷備查,一份由其所在的部門對情況登記後報送本院審判管理部門,做到一過問一記錄一報送。
 
  《海南法院貫徹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則對全省各法院工作人員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過問案件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包括干預案件、違規打聽案情、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通風報信、要求法院工作人員當面請托轉遞涉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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