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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http://www.CRNTT.tw   2016-07-18 12:51:25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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