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4日電/近日,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重新修訂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下稱“新辦法”)。該辦法從7月1日起施行,2013年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下稱“舊辦法”)同時廢止。
記者梳理發現,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延續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模式,但部分條款規定更嚴格細化,審批制度也更嚴格,同時在會議費標準上增加了100元。
年度會議計畫一經批准不得調整
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四類會議的定義。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在會期方面,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兩天,傳達、布置類會議不得超過一天。規模方面,二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300人,三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四類會議一般不得超過50人。
新辦法規定,相關單位應在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畫送財政部審核會簽,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同時強調,年度會議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對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等確需臨時增加的會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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