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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圖書數字化為何不算侵權
http://www.CRNTT.tw   2016-07-12 13:16:43
 

  谷歌勝訴背後:

  著作權審判中的利益衡量

  本案判決鮮明地體現了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利益衡量,就是把法律規定中蘊含的原則和價值進行分析提煉,對各相關價值在案件中的“呈現”程度進行綜合評判,而非採取簡單的“合法/不合法”的規則論證加以判斷的裁判方法。在傳統民事案件中,裁判的思路通常以權利本身為中心,在申明權利的內涵、外延後考量是否存在權利限制、妨礙、消滅的事由,這就是一種“全有或全無”的規則論證。但是,當被訴行為與受保護的權利分別體現了法律所欲促進的不同理念時,規則論證難免過於機械,甚至成為對真實裁判原因的掩飾,因此需要利益衡量救濟其弊端。

  本案中,法官的論證在形式上圍繞著被告抗辯的法律依據展開,但實質上是對各方利益進行了全面權衡。圖書的銷售前景並未因谷歌的行為受到損害,反而有所提振,因此作者的利益未受損害;谷歌圖書的相關頁面沒有廣告,亦不收取費用,不存在直接的營利目的,谷歌的利益中“功利”成分相對較少;最重要的是,圖書館、學者、社會公眾對圖書的利用更為有效,許多本可能漸漸被遺忘的圖書重獲新生,這符合法官反覆陳述的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即推動科學與藝術的發展,因此公共利益成為了左右判決結果的最大砝碼。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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