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學家江平指出,就算土地使用期滿自動續期後,業主沒有交費,也仍然有權利居住,政府不能強行收回土地,更不應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繼續使用期滿的土地,在房屋轉讓的時候就會出現問題,影響到民事流轉,“但是,這並不會對民事權利影響,在權利上,業主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
劉保玉認為,即使到期沒有續,房屋的所有權依然存在,而且依然是合法存在,“不妨可以將房屋所有權人對國有的土地轉化為一種借用關係。”如果這種情況下,發生了政府因公共利益而徵收房屋,只需要付償房屋的價格,不需要折算土地的價值。“如果發生了房屋所有權人的死亡而出現繼承,繼承繳納的有關契稅也只繳納房屋本身殘值的契稅,不需要考慮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劉保玉說。
焦點
深圳發文解釋“到期土地”如何續期
19日晚,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通過官方微博發文解釋了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解決辦法,也成為第一個對“土地撞限”問題公開發聲的城市。
1982年:土地使用權期限最短僅20年
深圳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表明,深圳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於1982年出台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首次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並且規定了相應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1988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出台實施,條例明確指出,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採取協議、招標和公開拍賣三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仍不得超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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