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吉也克鎮申報的鄉村道路建設項目下達了,資金額為150萬元。周輝又是一番運作,安排新疆某路橋公司中標。2012年11月,裕民縣財政局給路橋公司支付工程款96萬元,路橋公司扣除稅費後將90萬元轉給周輝的固定關係人徐某,徐某又扣除費用後將82萬餘元轉入周輝控制的吉也克鎮政府小金庫。2014年7月,裕民縣財政局將工程餘款支付給路橋公司,一番轉賬後,23.8萬元進入孫某的農行卡,此卡也由周輝持有並使用。
2014年7月,吉也克鎮作為塔城地區“十大特色鄉鎮”,周輝以加強特色鄉鎮建設為由,用已經竣工並資金已結算完畢的工程向裕民縣政府申請經費278萬元。經縣委主要領導同意,該縣財經領導小組決定撥付278萬元,由縣財政局從項目整合資金中撥付,扣除稅款後共有資金258.5萬元進入周輝指定的鎮規劃所所長邵士瑞(另案處理)的存折中,再由鎮政府辦公室主任王新成(另案處理)將此款分別轉入劉某、王某、閆某等人的銀行卡中,這些卡全部由周輝占有並任意使用。
2014年4月,周輝借用孫某的銀行卡,王新成根據他的指示從鎮小金庫裡向該卡轉入50萬元。5月2日,周輝在烏魯木齊市一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刷卡27.38萬元購買了大眾CC轎車一輛,並將該車落戶於自己名下;扣除後來的幾次消費,同年11月,他分5筆將卡內餘額20.7萬元轉至由自己保管的其岳母的銀行卡裡。
2013年11月初,周輝的二哥周平為註冊一家投資公司,向周輝借款。同月22日,周輝安排王新成、副鎮長趙坤(另案處理)分別從不同的小金庫向周平指定的銀行卡匯入212.5萬元、17.5萬元,合計230萬元。後來,周平通過網上銀行將此款轉入自己卡中。至周輝案發,此款仍未追回。
正是一次次順利得手,讓周輝的欲望越來越大。塔城地區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周輝在擔任吉也克鎮黨委書記期間,安排工作人員套取國家各類項目資金、財政撥款,截留農民自籌資金、承包費等,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開發票、重複報賬、虛列工程款等手段貪污公款807萬餘元;同時,他又將277萬元公款借給自己的親屬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東窗事發後,他幾近瘋狂
周輝曾經的仕途得意,形成了他為人處事驕橫跋扈的性格,以至於吉也克鎮建立了多個小金庫,由不同的人掌管,都由他一人任意開支,錢匯往哪裡都是他一句話的事。在任職鎮黨委書記期間,他斂財到了瘋狂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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