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從醫鬧到依法調解
去年,64歲的朱光輝因心臟不適在南昌某醫院做手術。做完冠狀動脈造影之後,朱光輝的右手疼痛不止,經診斷為右手橈動脈閉塞。
對造成手部橈動脈閉塞的原因,朱光輝認為,因醫院過失延誤了治療最佳時機。
院方認為朱光輝橈動脈閉塞是其出院後未遵醫囑複診檢查造成的。雙方爭執不下。
2015年10月,朱光輝來到南昌市醫調中心,他最初提的賠償要求為15萬元。
調解員胡敏解釋,按《條例》規定,如賠償金額在10萬元以上,則需要做醫學鑒定。專業醫學鑒定時間長,還需墊付鑒定費用。
經初次協商,朱光輝把索賠金降到10萬元。一周之後,醫調中心咨詢意見認為醫方沒有明顯過錯。
朱光輝不予認可。在隨後第二次調解中,醫方認為術後處理與患者橈動脈閉塞存在因果關係,願賠5萬。
經胡敏再三調解,賠償金額最終定為8萬。
2案例
增加學校免責條款
1月1日,江西正式施行《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當天,江西師大一大四男生在校外一住宅區墜樓死亡。警方排除他殺。
隨後,學生家長向江西師大提出百萬賠償。
江西師範大學校長梅國平向記者介紹,新條例明確了5種學校免責的情形。該男生符合第45條第二款的情形:“因學生自殺、自傷等自身故意或者身體疾病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學生家長也對條例內容表示理解。
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塗書田指出,新條例引入了保險機制,鼓勵學校為學生購買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責任保險。這一機制在執行免責條款的同時,也保證學生及家長得到適當賠償。
1月25日,江西師範大學與該男生家長簽署了事故處理協議。
中國人保財險南昌市分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該事故的保險理賠正在進行。在學校免責的學生自殺事故中,保險賠償金額一般在10萬-20萬之間;校方有責的最高賠償金額可達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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