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耀斌認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與稅收的性質和特點不一樣。“普遍性公共服務應通過徵稅方式彌補其供給成本,但特定公共服務應當按照‘誰受益、誰付費’原則,通過收費方式分攤公共服務成本,而不宜通過稅收將成本轉嫁給全體納稅人負擔。”史耀斌說,通過政府性基金的徵收還可以建立成本約束機制,避免產生過度需求和消費,避免低效或無效占用公共資源。
據介紹,清理規範後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主要通過四項措施規範管理。首先要在財政部門戶網站上公布出來。第二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亂收費行為。第三,讓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使用和政府一般預算收入的使用在管理上、在公開透明上、在預決算的公開上都等同起來。第四,引入第三方評估,加強基金使用效益的績效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