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量刑上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有周永康、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內蒙古自治區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三人,他們的受賄金額分別為1.2977億元、3558萬餘元、1073萬餘元。其餘官員因受賄罪而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11年至有期徒刑15年之間,受賄金額多在千萬元以上。
據《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梳理,2012年以前,貪腐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官員,大多被判處死緩,例如,2011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1022萬餘元被判死緩,2012年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賄1263萬元被判死緩……2012年之後,貪腐金額在1000萬以上不滿億元的官員,大多被判處無期徒刑,例如,2013年,薄熙來單獨及與其妻、其子共同受賄的金額共計2179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同在這一年,受賄1223萬元的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以及受賄1919萬元的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也均被判處無期徒刑。
相比之前受賄金額在1000萬左右被判死緩或無期徒刑的官員,十八大後落馬的這些貪腐官員被判處的刑罰有些要輕許多。
揭發他人犯罪:落馬官員立功的重要途徑之一
貪腐數額並非量刑的唯一標準。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是受賄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例如,法院認定,周永康認罪悔罪,案發後主動要求親屬退贓且受賄款物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因為如實供述罪行、自首、重大立功、悔罪及積極退贓等情節,也獲得了從輕、減輕處罰。
事實上,這24人中,除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外,其他23人皆有不同程度的如實供述、認罪悔罪、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這些情節也不同程度地令貪腐高官們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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