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31日電/福建省高級法院30日發布消息稱,該院近日對引發廣泛關注的念斌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維持福州中級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念斌獲賠119萬餘元。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一居民家發生中毒事件,受害人丁某的長子、女兒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的念斌7年間先後四次被判死刑。2014年8月,福建高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宣告念斌無罪。
2014年年底,無罪釋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年申冤的費用等共計1532餘萬元。
2015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賠償113萬餘元的國家賠償決定。2015年6月,福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標準,決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差額部分5.5萬餘元。
此次福建省高級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稱:“經審理,福建高院認為,福州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福州中級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念斌申請國家賠償系二審改判無罪而引發的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對於此類案件的法定賠償項目包括兩個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前者根據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日期計算。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是念斌和福州中院在國家賠償方面的主要分歧,念斌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達到1000萬元,而福州中級法院決定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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