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7日電/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內地的出入境條例不屬於香港的自治範圍,如果港府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立法規管內地出入境執法人員在西九龍總站執行內地的出入境條例,未必會違反《基本法》。
湯家驊指,內地執法人員可分為公安及出入境執法人員,他透露早前曾與袁國強共晉早餐,他在席上向袁表明,不能讓內地公安在本港執行內地刑法,但參考其他國家的“一地兩檢”模式,可容許內地的出入境執法人員在高鐵西九龍總站,執行內地的出入境條例,出入境以外的問題,悉數交由本港執法人員,以本港法律處理。
湯家驊解釋,《基本法》第十八條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他指內地的出入境條例明顯不屬於本港自治範圍的法律,至於不屬於本港自治範圍的法律是否必須由內地執法人員負責,《基本法》並無列明。
湯家驊續指,第十八條列明凡納入附件三的法律,由港府“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一地兩檢”如此敏感,港府應制定有關法例,明確規定內地的出入境執法人員,只能在西九龍總站執行出入境條例。他強調,處理“一地兩檢”問題,“不需要、不鼓勵、不要求”人大釋法。
湯家驊坦言,深圳灣模式難以在港實行,因為內地人對有香港執法人員在當地執法並不敏感,港人對此卻反彈甚大,內地政府可能覺得港人“輸打贏要”。而上述的處理方法貼近“美加模式”,即美國執法人員在加拿大、巴哈馬及百慕達等國家為前往美國的旅客辦理清關、入境手續,旅客抵達美國後便可直接入境。
來源:星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