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還有什麼藥方治理國企的腐敗?當然是全面深化改革。在剛剛審議通過的“十三五”規劃建議中,著重強調了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表面看起來,和反腐敗並沒有多大關係,但實際上卻有千絲萬縷的聯繫,一旦國企管理者涉嫌腐敗,國企的眾多功能和目標都可能被破壞。
所以,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治理體制都必須加以改革和完善,高管通過自律、紀律和法律進行全方位的約束。由於國企具有行政和市場的雙重屬性,那就意味著除了行政特點的監督和管理外,還需要市場特點的監管,這些就需要從國企的合作夥伴、交易對象等入手,商業社會存在的一些弊端也必須一道清理。
在不少發達國家,它們並沒有國有企業,更不存在國企腐敗,但是它們在反商業賄賂方面卻有很多經驗。任何企業出現了商業賄賂,或者其他不法行為,都將受到嚴厲的懲罰。換言之,當前針對國企高管的腐敗現象,既需要強化對高管的監督,也要改進企業自身的治理,還要讓社會監督起作用,只有全天候的防護,整個經濟和社會的風氣才會煥然一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