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宋小莊: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法律依據
http://www.CRNTT.tw   2015-09-14 10:41:02
  中評社香港9月14日電/9月12日,在一個香港基本法的研討會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發表《正確認識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演講。他認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得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從來不實行三權分立。這是對香港基本法的正確解讀。

  香港社會卻存在誤區,以為香港有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政權機構的配置,又實行普通法,就一定是三權分立。有些反對派政界人士還胡說什麼,香港回歸前就實行三權分立;英國也實行三權分立,實行普通法的國家都實行三權分立;如果不實行三權分立,行政長官就是皇帝、無法無天云云。

  這是對什麼是三權分立不理解,對香港特區不實行三權分立不理解,對回歸以來正確解讀基本法的宣傳教育不足的緣故。但也有些人是別有用心、乘機炒作、蠱惑人心的,試圖蒙蔽群眾,特別是沒有憲法學知識的群眾。

  什麼是三權分立?有三個必要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算三權分立,但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就不是三權分立。三個條件舉例分述如下:

  (一)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的成員互不兼任,互不統屬。美國符合這個條件。英國不符合這個條件,英國的內閣成員(政府要員)都是議員,在成立最高法院之前,英國的上議院的法庭和議會並不分開,所以英國不實行三權分立,英國的學者都是這樣認為的。香港回歸前,港督兼任立法局主席,所以也不是三權分立。在彭定康擔任末代總督期間,他不兼任立法會主席,廢除兩局議員辦事處,企圖改變原來的行政主導制,引發了中英在後過渡期的重大爭議。回歸後,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立法會議員擔任行政會議成員,就不是三權分立。

  (二)三權分立體制要求三權相互制衡,任何一權受到其他兩權的制衡,不強調三權合作,但政府首腦不得解散國會;國會可以提出彈劾案,但不得提出不信任案。也就是說,行政受到立法、司法的制衡;立法受到行政、司法的制衡;司法受到行政、立法的制衡,但有一定限度。美國符合這個條件。英國實行議會至上,議會可以節制行政、司法,內閣首相可以解散下議院,不符合三權分立的條件。香港回歸前,實行行政至上的行政主導體制,立法局只是總督的立法諮詢機構,總督可以解散立法局,也不符合三權分立。回歸後,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但有限制;有部分立法會議員擔任行政會議成員,體現行政立法的配合,也不符合三權分立。

  (三)三權分立體制是平面型的,在縱向上沒有任何制衡的機構。美國符合這個條件,在美國,總統、國會、最高法院是平面型的,互不兼任,相互制衡,在三者之上沒有更高的權力機構。英國也是平面型的,但議會的權力比行政、司法為高,也不是三權分立。香港回歸前,總督可以制衡立法局,而英國政府包括外交和聯邦事務大臣可以制衡總督,都不符合三權分立。回歸後,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發回提交備案的香港特區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解釋香港基本法糾正特區法院解釋香港基本法的失誤。這都不是三權分立的安排。
 


【 第1頁 第2頁 】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