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早前接受《瞭望》新聞周刊專訪時亦表示,除了盡快出台《條例》,還將按照急需先建、單項突破的原則,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單項法規建設。爭取在《條例》出台後,用2~3年的時間,基本形成以《條例》為核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規體系。
這些無不表明,在人事管理制度行政法規“破題”之後,系列配套法規和細化措施即將跟進。而細觀《條例》中的某些規定,亦可看出配套跟進的必要性。比如,除了競聘上崗、處分、申訴等環節,人員解聘和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也需進一步細化。
“聘用制度是最基礎的人事管理制度,而如何解聘是其中的重要內容。這方面規定得不細致,在現實中很難操作”,宋世明教授說,外國的公共雇員聘用合同均花費很大篇幅規定解聘的依據、標準和程序,目的就是保障“出口”的暢通,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糾紛。“這方面還需明確更具可操作性的細致措施”。
此外《條例》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這與公務員法第七十三條、七十五條規定在字面表述上完全一致。
然而自2006年以來,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標準7年未曾調整,所謂“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尚未建立。專家表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應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及時出台細化政策,將《條例》落到實處。
社保改革的“同步”預期
《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至此,牽涉全國3153萬“事業人”切身利益的社保改革已成定局。然而,他們將以何種方式切換到“社保模式”?養老保險如何“並軌”?《條例》並沒有給出具備可操作性的規定。改革細節究竟如何,還需等待配套法規的出台。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是養老保險改革。國務院早在2008年就出我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等五省市試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但6年來,除廣東有所突破,其他地區都沒有實質進展”。汪玉凱認為,由於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社保改革沒有同步推進,事業單位社保改革肯定會遭遇強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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