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最低年齡擬下調。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岳仲明向媒體介紹,即將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將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在一些極端暴力犯罪中,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或將不再是刑事“免責人群”。但是,“特定情形”“特別程序”“個別下調”是關鍵,彰顯立法機關審慎的態度。
有關調整最低刑責年齡的話題近年來熱度居高不下,且充滿爭議。反對下調的人認為,降低刑責年齡有轉移責任嫌疑,從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來看,是家庭教育缺失、監管不到位、社會不良現象影響等綜合作用,應加強管理教育預防犯罪。況且,未成年人心智發育本來就不成熟,因為個案便下調刑責年齡,難免會陷入越調越低的怪圈。
主張下調的人認為,現在的孩子都早熟,發育早的孩子無論身高和力量都遠高於同齡人,假如受到社會不良因素影響,加上家長不管不問,極少數未成年人易走向邪路。除了犯罪低齡化外,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也趨於成人化,甚至還出現了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的惡劣案件。
比如,2019年,大連13歲的蔡某某殺死同一小區10歲女孩淇淇,并拋屍灌木叢。但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只對其實施3年收容教養。對於這樣的案件,如果不處以刑罰不僅令社會大衆無法接受,同時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權益也無從保障。
刑罰的目的還在於預防犯罪,保障和維護社會的健康發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利於遏制校園霸淩等惡性事件發生。今年10月4日,江西萍鄉市一女生被多名男女學生輪流掌摑、腳踹。警方對5名施暴學生處以拘留5日的處罰,但因是未成年人暫不執行。法律的束緊將促使學校、家長承擔起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