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草案審議稿也確實體現了“兩條腿走路”的思路:一方面將刑事責任年齡有條件(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附程序(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地降低至12歲;另一方面,統籌考慮法律間的銜接,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聯合國大會於1985年11月通過了《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引入“適當程序”和“福利保障”的原則。其中,規定了各國未成年人司法建構的基本目標:“少年司法制度應強調少年的幸福,并應確保對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應均應與罪犯和違法行為情況相稱”。
當前的審議稿所反映出的立法精神,與規則是相契合的。即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處理,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也應以實現刑責相稱為目標。也就是說,要更加注重“挽救未成年人”和“社會對正義的期許”兩者之間的平衡。
說到底,年齡只是評價犯罪行為可責性的一個方面,免責、挽救、矯正、入刑——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要回歸到個案中去研判。過分強調保護或一味重刑,都是不合理的。針對每一起案件、每一個未成年人做出符合正當程序的處理以及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才是對未成年人群體、對公共利益的真正守護。(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