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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黎女士涉嫌的不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http://www.CRNTT.tw   2020-03-19 21:45:53
 
  政府的通告已經明確要求,必須如實告知個人健康狀況,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拒不履行指定場所單獨治療、隔離觀察及其他防控措施的行為,屬於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黎女士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仍然強行服用退燒藥的行為,符合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構成,同時也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構成。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刑罰分為兩個檔次: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處罰為,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定刑重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黎女士的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上述兩個罪名,屬於法理上的“想象競合犯”。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擇一重處斷”,即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黎女士立案偵查。(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餘響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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