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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孕婦之死看“知情同意缺陷”
http://www.CRNTT.tw   2017-09-11 15:53:52
 
  這就留下了一個問題,當醫生通過專業評判提出某種治療方案,并且當事人(患者)也同意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家屬的不同意(錯誤判斷),從而讓前兩者順從家屬的意見,導致當事人(患者)死亡,固然表面上是誰都沒有責任了,但實際上還是誰都有責任,而且良心上的責任可能更為沉重。

  知情同意最早於1914年由美國法官卡羅佐(Carlozo)提出:“任何人有權決定如何處理其身體”,然後這一觀念不斷發展和擴大。1957年美國加州上訴法院在Salogo V.Leland Standalone Jr.University Boardof Trustees案的判決中首次采用informedconsent來確立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其要旨是,如果醫生未能將患者就所建議的治療方案做出明智同意所依賴的、必需的事實告知患者的話,他便未盡到其對於患者的告知義務,并應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此後,世界各國都逐漸采用這一知情同意原則,并且在經過二次大戰後的紐倫堡審判後確認的《紐倫堡法典》中進一步強化和完善。但是,知情同意權也面臨種種缺陷,例如,會出現充分告知難,指的是醫生由於專業水平、價值觀、職業倫理修養和表達能力的限制而影響其對患者告知的水平和程度。此外,由於患者缺乏專業知識,以及其他原因,也難以充分知情。

  除了充分告知和充分知情的限制,還有一個權重原則,即在決定一項治療方案中,誰的意見占比最重要,或具有一錘定音的決定權。然而,在中國的知情同意到今天發展為,必須取得家屬和關系人的知情并同意簽字,否則醫生就不願也不敢治療。正是在這一點上,既背離知情同意的核心宗旨和違背權重原則,也造成了很多無人負責的悲劇。

  知情同意的要旨是,除了醫生的充分告知是必需的,當事人(患者)的同意是最大的權利或權限,家屬和聯系人的同意權是次之或最小。1979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一項判決稱,雖然患者由於患病,需要求助他人,可以考慮其有某種不健全性,但是根據人類自律性的原理,對自己的身體將被如何處置,患者當然有著不受限制的自己決定權。

  從這個原則出發,在美國,只要當事人同意,即便家屬反對也可以治療或手術。然而,在中國,現在把當事人(患者)的權重與家屬的權重等同起來,缺一不可,這或許是造成包括此次待產產婦馬某跳樓身亡和其他悲劇的原因。

  改進和完善知情同意權,或許能避免和減少今後此類悲劇的發生。(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張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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