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從孕婦之死看“知情同意缺陷”
http://www.CRNTT.tw   2017-09-11 15:53:52
  8月31日晚,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住院部5樓,一名待產孕婦馬某從樓上墜下身亡。報道顯示,產婦由於疼痛兩次走出分娩中心想剖宮產,但家屬堅持順產。醫院三次通知家屬均被拒絕。但是,家屬在一封公開的“聲明”信中稱,家屬表示并非如此前媒體報道所言:“醫院通知,家屬不同意”,而是丈夫已兩次同意進行剖宮產,均未果。目前,雙方各執一詞。此外,經公安機關鑒定,初步排除他殺,屬自己跳樓身亡。

  家屬是否同意孕婦進行剖宮產是這個悲劇的主要原因,但進一步深究,法規的不完善,才是孕婦跳樓身亡的最主要原因。這表明,目前中國的知情同意權有一定的短板,并且在以往的許多事件中已經表露無遺,例如,兒媳婦難產,公婆不願意簽字做剖宮產,孩子雖保住了,但是產婦的子宮卻不得不被切除。

  中國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并且,醫療機構在此情況下有免責的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但是,馬某死亡在於中國的知情同意的複雜性,既要征得患者同意,也要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也就是說,在當事人清醒能自主決策的情況下,還必須有親屬和關系人的同意并簽字,才能手術或治療。

  這個條款一直被視為是醫院出於自保而采取的措施,因為治療中出現問題,如果家屬沒有簽字,就有可能吃上官司或被“醫鬧”,但當事人(患者)和家屬都簽了字,即便家屬想“醫鬧”,也沒有理由,或者底氣不足。 


【 第1頁 第2頁 】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