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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跳樓事件 輿論場關注的不止是真相
http://www.CRNTT.tw   2017-09-11 15:49:22
 
產婦生命拷問“手術家屬簽字”制

  同樣因家屬拒絕簽字而死亡并不止一例。

  2007年,在北京某醫院,一名孕婦因難產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進醫院,面對身無分文的孕婦,醫院決定免費入院治療,而其同來的丈夫竟然拒絕在醫院的剖腹產手術上面簽字,焦急的醫院幾十名醫生、護士束手無策,男子自言自語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後就會自己生了,再觀察觀察吧”。醫生和其他病人百般勸說無效,該男子竟然在手術通知單上寫上:“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後果自負。”最後,在搶救了3個小時後,22歲的孕婦搶救無效死亡。

  無獨有偶,因“手術家屬簽字”死亡的患者,也并非產婦一類。

  2015年12月18日,在河北永清縣的某家醫院,一名患者因心臟病入院治療,醫生建議轉院,卻被患者家屬拒絕,醫生欲手術搶救,需要患者家屬在手術單上簽字,卻被對方拒絕。最終耽誤了搶救時間,患者死亡,後來被患者家屬軟禁毆打。

  院方堅持“家屬不簽字,醫院不手術”有法律依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輿論卻認為,有法律依據,不代表院方的做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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