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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跳樓事件 輿論場關注的不止是真相
http://www.CRNTT.tw   2017-09-11 15:49:22
 
媒體聚焦產婦選擇權利被剝奪

  所幸,媒體并未忽略悲劇的源頭。

  據新華網報道,其實,我國法律早有規定,產婦能否手術的決定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表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據此,產婦是否手術,決定權在產婦,不在家屬。醫生有建議權,本人有決定權。在本案中,醫生已建議手術,本人也強烈要求手術。如果這時醫生因家屬不簽字,拒絕手術,就的確有過錯。

  不過現實情況是,孕婦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剖宮產,由於其在生產過程中很快會進入麻醉狀態,意識可能出現不清醒。手術過程中若出現任何情況,就需要和家屬溝通。所以,醫院會要求孕婦簽訂委托書,是為了保證孕婦在不清醒時,可以由家屬等來做決定。“如果家屬不同意,而醫院又遵照孕婦意願做了手術,一旦出事,醫院責任就太大了”。

  因此,一般孕婦入院的時候都會填寫一份委托書,據資料顯示,目前,國內醫院都是選擇讓家屬簽字。孕婦待產住院時,醫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向產婦及家屬提供順產或剖宮產建議,并告知兩種生產方式的優點及風險,在征得同意後簽署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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