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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需要保護 但不能拿年齡作犯罪“擋箭牌”
http://www.CRNTT.tw   2020-12-28 19:33:04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通過刑責年齡的下調,“他還是個孩子”將不再是“免死金牌”,也不能再用年齡作為犯罪的“擋箭牌”。

  事實上,未成年人犯罪日趨低齡化十分明顯。有數據顯示,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齡相比20年前提前2至3歲,這一低齡化趨勢還在進一步擴大。過去,涉罪未成年人中,大部分是接近成年的,16歲、17歲居多,但近十年來,低齡化趨勢凸顯,14歲、15歲犯罪未成年人增多,甚至有不少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還實施了具有嚴重社會危害的犯罪行為。2018年,湖南一名六年級男孩因母親對其管教太嚴而與之發生爭吵,男孩竟持刀將母親刺死,2019年,大連一名13歲的男孩殺害10歲女孩,因蔡某某未滿14周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10歲女孩楊某被13歲堂兄殺害後拋屍更是觸目驚心……

  近年來,頻頻曝光的低齡未成年人極端惡性犯罪個案,不斷衝擊著社會公衆的神經。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顯示,截至2017年6月,該庭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一審案件72件、二審案件173件,判處未成年罪犯234人;減刑假釋案件1631件。其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占14.96%。此次通過的刑法修正案,確認了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公衆多年呼籲終於有了回應。這樣修改,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同時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極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此次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司法機關多了一種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武器,對未成年人也會產生震懾力,立法效果頗為值得期待。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在少年兒童辨認和控制能力較以前有顯著提高。明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依據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狀況,將12周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是與時俱進的。因為14歲在上世紀90年代是適合的,現在中國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成熟的速度不斷加快,其辨識和控制能力顯著增強。衆所周知,少年兒童有不良行為但還不够入刑的,公安機關有專門的少年警務介入;然後就有專門的社工組織對有不良行為的孩子進行矯正;到了刑事司法階段,檢察院、法院再進行懲治,可謂多管齊下、多頭發力。不過,打擊只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系統工程的其中一環,只有每個環節的工作都做好了,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的現狀才會得到根本改觀。

  以個別調整最低刑責年齡的新模式,實現了保護未成年人與維護社會秩序間的更好平衡,是刑事立法和未成年人立法的關鍵一步。當然,刑罰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這也是將針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改為專門教育矯治的初衷。而從近期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到本輪新修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逐步走出了一條織密涉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立法網絡,這些系統性的法治努力,必將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更為健全的制度保障。(來源:都市時報 作者: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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