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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靚號費”缺乏法律依據
http://www.CRNTT.tw   2016-07-31 16:58:51
  會議紀要是一種公文形式,不具有約束行政相對人的功能,以會議紀要作為收取車主“靚號費”的法規依據,安康執法怕是太任性。

  2012年修訂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對於機動車號牌實行隨機發放,規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采用計算機自動選取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標准規定自行編排的方式”。由此可見,機動車號牌號碼有兩種選取方式,一種在系統中自動選擇,選定後可當場領到號牌;另一種是由機動車所有人按規則自行編排,只要先前沒人用,即可由本人使用,號牌工本費不變。至於自行編排選號的地點,既可以在車管所進行,也可以通過互聯網相關系統予以確定。

  對照公安部的規定,安康市的會議紀要和做法完全背離了機動車車牌號碼管理制度的初衷。其一,機動車登記規定中并沒有對靚號作出特殊規定,工本費不變。安康市會議紀要偏偏對5位數中有4個號碼相同的吉祥號碼作出收費8萬元的規定。其二,公安部規定,車管所和互聯網均可以進行選取號牌。而安康市車管所有關負責人卻解釋為,“在交管12123軟件選擇車牌號碼,僅僅是一個預選,最終還是要到車管所辦理”。實際上,網上預選、到車管所確定,應該是一個前後連貫的過程,到車管所辦理車牌應只是落實網上選號的一個環節而已。

  任何一個影響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文件,都要有公開的環節,否則有失公平。對於收費定價依據,在市民湯先生網上選號時沒有特別提示,在記者詢問時,安康車管所負責人回複“不便向記者出示”“收費由交警支隊財務部門具體執行,詳細情況他不知情”,這都讓人難以接受。一份涉及到衆多車主切身利益的文件,竟然秘不示人,如此執法公信力何在?

  實際上,所謂的“吉祥號碼”“靚號”,并沒有更多實際價值。“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中存在的預留號牌、領導批示號牌、拍賣指定號牌等現象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從公安部交管局下發的《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方法和標准》來看,國家對於有償使用靚號的做法,并不鼓勵,也缺乏法律依據。

  對“靚號”拍賣或者另行收費,雖然能够增加財政收入,但也助長了對靚號的迷信追寵風氣,容易滋生腐敗。如今,不少地方早已明令禁止拍賣“靚號”,而是統一納入選號庫。退一步說,即便地方公安機關采取拍賣競價的方式,也應該及時備案報批,發布公告,增加透明度,而非偷偷摸摸、坐地起價。(來源:王成艶 作者:檢察日報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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