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安徽《亳州晚報》上刊出一則公告,署名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告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并向他們賠禮道歉。
法院公開道歉并不多見,在媒體上公開道歉更是稀罕。昨天,有媒體甚至為這次不低調的道歉貼上了“全國首例”的標簽。
判錯了,就該道個歉。知錯就改,善莫大焉。對於正在苦苦追尋司法權威的法院來說,尤其如此。過去有的法院對待錯案的態度,是“死扛”著。相比“官不悔判”這一潛規則,勇於道歉的法院其實更容易為公衆所接受。
法院道歉當然也不是心血來潮,而是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無論是冤案、假案還是錯案,苦主們背負“罪犯”之名所產生的精神損害都是實實在在的。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本應是平冤糾錯程序中最最基本的善後。
但總有些法院基於息事寧人,選擇了“賠償可以,道歉沒門”。反正國家賠償由國庫列支,又不用法院或法官自掏腰包,而道歉則是件很沒面子的事。面子是自己的,賠償是國家的,為保面子選擇拒不道歉的邏輯由此也清晰起來。
要改變這一怪現狀,不僅需要安徽高院的勇敢和擔當,還需要對拒不道歉的司法機關進行制度上的約束。《國家賠償法》關於“道歉”的制度規範,不能僅由安徽高院一家來執行。其他法院也應向安徽高院看齊,爭取早日將法院道歉的“全國首例”或“全國罕見”都拋到歷史的長河之中。
道歉也不僅是法院一家的事。一宗個案,從無罪到有罪再到無罪,都要經歷錯抓、錯捕、錯訴、錯判等一系列的程序錯誤。法院一家的道歉,也代表不了刑事司法鏈條上的所有錯案制造者。如安徽這一個案,最後是檢察機關決定對邱某等19人不起訴,從而終止了刑事追訴程序。但這與檢方之前幾次對邱某等人提起公訴相矛盾。警方、檢方是否也應依法向被錯誤追訴的苦主們道個歉?
在道歉之外,還有追責的問題。新一輪的司法體制改革,以權責一致為目標,致力於“明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嚴格錯案責任追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十八大以來,司法系統糾正了不少陳年冤假錯案,也頗得好評。但在糾錯的背後,本應如影隨形的追責卻屢屢失蹤。希望在“全國首例”的法院公開登報道歉之後,能有更多依法追責的個案進入公衆的視野,讓這些“不尋常”都變得法治化和制度化起來。(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王雲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