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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尋兩岸從憲法共識走向“重疊共識”之路(8)
http://www.CRNTT.tw   2016-01-25 17:54:18
  中評社╱題:探尋兩岸從憲法共識走向“重疊共識”之路(8)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游志強(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憲法共識是“重疊共識”的初級階段

  當代美國著名政治學家約翰·羅爾斯在他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深刻地指出了現代社會政治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三個事實:一是各種完備性理論多元存在的事實,“它是民主之公共文化的一種永久特徵”。二是“壓迫的事實”,即:政治社會如果要統一在某一種完備性理論之上的話,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壓迫性地使用國家權力,而這樣就違背了自由的民主政治的根本本性。三是一個穩定持久的民主政體必須至少得到公民的實質性多數的支持。①羅爾斯指出:“政治自由主義力圖回答這樣一個問題: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相互衝突,甚至是無公度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產生深刻分歧的情況下,如何可能使社會能夠成為一個穩定而正義的社會?”②政治自由主義力圖回答的這一問題,在當代社會具有普遍意義。在一個國家內部,公民信奉和持有不同的理論信念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如何既能避免“壓迫性地使用國家權力”強制推行某一種理論信念,又能避免因信念不同互不相讓陷於內戰,從而使社會保持和平並持續穩定地發展,這實際上是每一個國家都要回答並解決的問題。多元理論信念衝突下如何持續穩定地實現和平發展,也是當今中國處理兩岸關係,實現國家和平統一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在政治自由主義關於這一問題的研究中,羅爾斯在其書中提出了“臨時協議”、憲法共識和“重疊共識”三個重要概念,並在《正義論》中提出的正義兩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多元寬容”的原則。這對我們研究兩岸問題具有重要的啟示。③

  在羅爾斯那裡,“臨時協議”是衝突的雙方通過協商和條約尋找到的一個不穩定的平衡點,這個平衡點使雙方都認識到離開它對任何一方都無益處。④如果一方能通過犧牲對方利益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這個臨時協議的基礎就會發生動搖。“臨時協議”可以看作是社會共識的最初階段,由於它只是建立在利益的計算上,並沒有共同的行為規範原則和理性的價值信念做基礎,因而它極不穩定並具有偶然性:“這時的社會統一就只是表面性的,一如社會的穩定性只是偶然的,有賴於那種不去推翻僥倖的利益集中的條件環境。”⑤在雙方所處的條件環境發生變化時,這種臨時協議非常容易被推翻。1945年抗戰結束時,經重慶談判國共雙方達成的《雙十協議》可以說就是一個典型的“臨時協議”。“臨時協議”作為國家和平發展的基礎,是非常脆弱的、不穩定的。⑥“臨時協議”如果能夠不斷累積並進入憲法,它所確立的平衡點就有可能獲得更加穩定的規範約束,從而成為更為穩定和廣泛的社會共識,即憲法共識。

  羅爾斯所說的憲法共識是多元理性社會實現統一、穩定、可持續發展所需的“重疊共識”的初級階段。“重疊共識”是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提出的一個新的概念,“其意義是在政治領域及其價值方面,各種理性而又各不相容的廣泛性學說從自己的觀點出發形成一種關於政治的正義觀念的共識。”⑦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礎上的政治的正義觀念(公平正義)是重疊共識的核心和目標,重疊共識是人們從不同的理論信念出發,根據自己的判斷達成的對於政治的正義原則和觀念的共識。⑧多元文化衝突的社會只有具有這種“重疊共識”才能保持和平和穩定發展,羅爾斯提出:“為了瞭解秩序良好的社會怎樣才能達到統一和穩定,我們引進了政治自由主義的另一個基本理念,該理念與政治正義理念相輔相成,它就是各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達成重疊共識的理念。在此種共識中,各合乎理性學說都從各自的觀點出發共同認可這一政治觀念。社會的統一建立在對該政治觀念的共識之基礎上;而只有在達成共識的各種學說得到政治上積極行動的社會公民的確認,而正義要求與公民的根本利益——他們的社會安排培育並鼓勵他們追求這些根本利益——又沒有太大衝突的時候,穩定才有可能。”⑨

  《政治自由主義》一書的中文譯者萬俊人先生指出,按照羅爾斯的理解,“重疊共識”意味著理性多元學說或觀點的正常存在和發展,它事實上是在合乎理性的基礎上達成的相互妥協或協調。作為“重疊共識”之中心的公共正義或政治正義觀念,必須獨立於所有完備性學說或個人觀點之外。就是說,它必須保持中立;必須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學”的。“重疊共識”的達成,不是運用政治力量、社會力量和心理力量強行推行的結果,而是通過公共理性的運作和基本政治正義理念的共識認可的成果。因此,“重疊共識”的達成是一個由淺入深、先急後緩、自下而上的過程,由最基本最急迫的特殊要求到較高較普遍的要求之過程。這一過程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個階段以達成憲法共識為終結;第二階段以“重疊共識”的全面達成而告終。⑩

  兩岸最終走向統一有賴於“重疊共識”的達成

  在兩岸關係的研究中,兩岸最終走向統一無疑有賴於兩岸“重疊共識”的達成。兩岸和平統一不是秦始皇式的統一,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也不是一方將自己的觀念強加於另一方,而是雙方在政治領域尋求到了共同的價值理念,對民族大義和政治正義達成了重疊共識。而實現這一偉大理想和目標的必由之路,就是兩岸不斷累積憲法共識。

  羅爾斯認為,憲法共識是通過憲法固定和確認某些政治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為緩和社會內部政治對峙而確立各種民主的選舉程式的共識。⑪他指出,一種穩定的憲法共識應當滿足三個要求:其一,“最終固定某些政治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內容,並賦予它們以特殊的優先性。”其二,“是與應用自由主義正義原則所包含的那種公共理性聯繫著的。”其三,各方“政治生活中的合作美德”、“妥協精神和滿足他人作出讓步的意願”。⑫如羅爾斯所說,“憲法共識既不深刻,也不廣泛,它範圍狹窄,不包括基本結構,而只包括民主政府的政治程式。”⑬憲法共識並不要求共存於社會中的各方相互認同對方所持的理論、觀念或學說,而是僅僅要求在各方和平共處共同發展過程中,就記載於憲法性文件中的公民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為防止政治對峙產生合法公共權力的基本民主程序達成共識。這當然要求各方擁有合作的美德和政治上相互寬容、妥協、讓步的精神。由此觀之,海峽兩岸不斷累積的憲法共識,是兩岸達成重疊共識走向和平統一的必由之路。

  在使用“海峽兩岸的憲法共識”這一術語時,不必拘泥於憲法的原始概念和定義。⑭可以把這裡所說的憲法共識理解為兩岸當局和兩岸人民共同承認的,並記載於各自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文件中,或記載於兩岸協議中的基本行為準則和互動交往中的原則。這些憲法共識存在於兩岸各自的憲法、法律和兩岸協議以及兩岸互動之中,以成文的“明示共識”為主,以不成文“默示共識”為輔。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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