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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尋兩岸從憲法共識走向“重疊共識”之路(8)
http://www.CRNTT.tw   2016-01-25 17:54:18
 
  據台灣中央社報導,近年來,島內民進黨重要政治人物謝長廷多次提出憲法共識的理論,主張在台灣內部建立“憲法重迭共識”;對兩岸,則以憲法各表來取代“一中各表”,引發綠營內部爭論。⑯謝長廷先生提出的憲法共識和“重迭共識、憲法各表”,明顯借鑒了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提出的相關概念。但他所說的憲法共識更加具體,具有特定內容,其中的憲法特指島內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這與羅爾斯所說的憲法共識以及本文所使用的“海峽兩岸的憲法共識”並不完全一樣。儘管如此,謝氏的這一主張,仍然體現著作為法律人運用憲法思維思考兩岸關係的特點,值得重視和回應。對此,筆者完全同意廈大劉國深教授的看法:“謝長廷的提法,是民進黨內一項非常重要的變化,比民進黨過去的論述更加務實,應是具有創意性的提法,這是值得大陸認真觀察民進黨的最新政治動向。” ⑰

  誠如潘偉傑先生所言:“憲法及其所蘊涵著的民主法制價值顯示著人類對自身尊嚴的深刻理解和制約國家權力的制度化努力。因此,自現代民族國家確立以來,人類社會都力圖通過憲法及其變遷,建構國家層面的民主政治制度框架,協調社會發展進程中出現的衝突並形成和鞏固社會共識。”⑱不難看到,在當今國際社會,缺乏憲法共識的國家,必然是徘徊在內戰和動亂邊緣的國家。現階段,海峽兩岸的憲法共識是兩岸和平發展的基本條件,累積憲法共識,避免社會被撕裂,實現和平發展,是海峽兩岸面臨的共同課題。憲法共識已經成為兩岸多元共存、和平發展的基本條件和堅實基礎,也是擴大和充實兩岸共同政治基礎的重要內容。兩岸要不斷累積各自內部的憲法共識,避免社會被撕裂,消除社會分化斷裂之虞;與此同時,兩岸之間更要累積憲法共識,實現可持續的、穩定的和平發展,為最終實現兩岸的重疊共識和祖國統一創造條件。

  注釋

  ①萬俊人:《政治自由主義的現代構建——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讀解》,見(美)約翰.羅爾斯著:《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萬俊人譯,譯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573、574頁。

  ②(美)約翰.羅爾斯著:《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萬俊人譯,譯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頁。

  ③筆者見到的大陸地區最早運用羅爾斯這一理論研究兩岸關係的是武漢大學周葉中教授和祝捷博士。見周葉中、祝捷:《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中華民族認同基礎上的法理共識》,載《法學評論》2009年第2期。

  ④同②,第136頁。

  ⑤同②,第136頁。

  ⑥在兩岸關係的研究中,周葉中教授和祝捷博士認為“九二共識”屬於“臨時協議”性質。同③。本文認為“九二共識”屬於憲法共識,因為“九二共識”實際上是目前兩岸行為規範的重要原則,具有憲法共識的屬性。事實上,它也維持了兩岸間20多年的和平局面。參見拙作:《兩岸憲法共識之三:對“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載《中國評論》月刊(香港),2015年4月號。

  ⑦孫小龍:《羅爾斯政治哲學的範式轉換》,載《雲南社會科學》2009年第4期。

  ⑧參見②,第132、136頁。

  ⑨同②,第124頁。

  ⑩同②,第577、579頁。

  ⑪同②,第147、149頁。

  ⑫同②,第150、151頁。

  ⑬同②,第147頁。

  ⑭憲法的原始定義與特定的主權國家相聯繫。在研究兩岸關係問題時,可以不必拘泥於憲法的原始定義,而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使用這一術語。周葉中教授和祝捷博士早已注意到這一問題,他們在兩岸關係的研究中捨棄了使用憲法共識一詞,而以“法理共識”代之。同3。另,島內政治人物謝長廷先生也多次使用憲法共識一詞,但其含義與本文有所不同。

  ⑮對“明示共識”和“默示共識”的分類。同③。

  ⑯《許信良:謝長廷的憲法共識是進步觀點》:見http://hk.crntt.com/doc/1015/7/1/2/101571223.html,2013年6月20日訪問。

  ⑰王銘義:《謝論述 陸涉台學者評價兩極》:見http://www.zaobao.com/wencui/2011/01/taiwan110111g.shtml,2013年6月20日訪問。

  ⑱潘偉傑:《當代中國憲法的變遷及其價值》,載上海《人大月刊》2012年第12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5年12月號,總第216期)

    相關網址: 近年來兩岸在互動過程中初步形成的憲法共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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