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4日電/據中國日報評論,1992年5月22日,《生物多樣性公約》文本在肯尼亞內羅畢通過,確立了保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和公平公正分享遺傳資源利用產生惠益這三大目標。1992年6月5日,《公約》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供各國簽署,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署公約,使我國成為最早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國家之一,此後又批准並加入了《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和《名古屋遺傳資源議定書》。三十年來,我國積極採取行動,扎實履行公約,將公約規定的義務落到實處。
一、履約行動
(一)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
我國不斷完善生物多樣性法律、法規和政策,生態環境、農業、林業等部門根據職責,頒布和修訂了《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多部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可持續利用進行了規定。最近頒布的《生物安全法》也將“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作為立法宗旨,標誌著生物多樣性相關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善。
(二)推進生物多樣性主流化
我國制定並實施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畫》(2011—2030年),提出未來20年生物多樣性保護總體目標、戰略任務和優先行動,並於2011年成立了由國務院副總理任主任,23個國務院部門組成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共同實施戰略與行動計畫。各部門分工合作,將生物多樣性納入部門行業專項規劃並加以落實,推動了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修復,瀕危動植物物種保護等領域的工作進展,有效支撐了國家戰略與行動計畫的實施。四川、黑龍江等20多個地方也發布了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畫,設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委員會,推動地方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