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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平台經濟反壟斷的經濟學思考
http://www.CRNTT.tw   2021-06-08 09:25:55
  中評社北京6月8日電/當前,中國平台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如何加強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備受關注。

  前不久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要加強和改進平台經濟監管,促進公平競爭”。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明確指出,“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把握平台經濟發展規律,建立健全平台經濟治理體系,明確規則,劃清底線,加強監管,規範秩序,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國內和國際,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作為2021年要抓好的重點任務之一,要求健全數字規則,完善平台企業壟斷認定等方面的法律規範,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行為。

  經濟日報發表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崔友平文章介紹,一般來說,平台經濟指的是採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手段搭建虛擬或真實的交易場所,促成雙方或多方供需交易並從中獲取利潤的新的經濟模式。近年來,由於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導致全球產業組織發生深刻變革,而平台作為新的組織形式,逐漸被應用於商業各個領域,平台經濟也由此興起。相對於傳統經濟而言,平台經濟在降低交易成本、擴大市場規模、提高經濟效益、深化社會分工、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等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但也要看到,當平台企業對市場份額和數據形成壟斷後,繼續提升產品服務質量不僅無法提升盈利水平,反而會增加運營成本,並會對市場競爭、消費者福利、創新創業等構成威脅,甚至會導致金融風險的增大。

  從國際上看,發達國家也高度關注互聯網平台市場公平競爭問題,重點聚焦平台規則透明度、數據集中及其影響、算法操縱與算法合謀、平台市場勢力延伸等問題。在中國,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要切實按照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則,加強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

  面對強化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這一熱門話題,從經濟學角度進行深入思考,有助於探索和創新監管的有效路徑。

  平台經濟產生壟斷的原因

  文章分析,為什麼有的平台企業會逐步走向壟斷並持續保持壟斷?大致與以下幾方面有關。

  其一,與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經營模式有關。在數字經濟時代,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數字技術大大降低了數字產品的搜尋、生產、運輸、跟蹤和識別等交易成本,極大拓展了市場的邊界,以傳統企業的方式來組織供給的必要性大幅下降,平台甚至可以通過個體連接的方式來組織市場交易,從而出現了新型經營模式,容易形成企業對市場的壟斷。

  其二,與網絡外部性與規模經濟有關。平台經濟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網絡外部性,即市場中的網絡節點越多,市場給參與者創造的價值越高。但網絡的建立具有明顯的門檻效應,初期搭建平台基礎設施的成本非常高,而一旦進入目標市場,其邊際成本近乎於零,領先的企業能夠依賴用戶數量帶來的超額收益分攤前期成本,不斷鞏固市場優勢,產生規模效應,並會走向壟斷。平台規模經濟產生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連接擴大效應。若每個新的連接都增加了價值,那麼較大的網絡將比較小的網絡享有更大的規模回報,平台經營者為了攤薄前期成本,具有不斷拓展網絡的傾向。另一方面是為了降低摩擦成本。在普遍的信息不對稱情形下,契約糾紛時常產生,此時就會出現解決爭端的協商成本,平台企業可以利用其市場主宰地位高效解決爭端,使買賣雙方因忌憚付出信用、經濟等方面的代價而選擇尊重平台制定的規則。平台的市場占有率越高,用戶黏性就越高,解決摩擦的成本就越低。

  其三,與數據、流量、算法的壟斷強化有關。進一步看,平台企業在形成壟斷後能夠長時間維持壟斷,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數據壟斷。平台企業收集了大量用戶數據,對用戶的行為進行跟蹤畫像,再進行有針對性的促銷、優惠和廣告投放,不斷創造新的利潤和數據。二是流量壟斷。平台企業利用網絡優勢持續匯集用戶所需信息,進而壟斷用戶流量,而流量優勢又可以通過平台業務延伸、衍生的方式,進行多維度擴張,不斷鞏固其流量優勢。三是算法壟斷。這是平台壟斷的一個獨有特征,就是通過對本企業業務的特殊照顧或對競爭對手業務的隱形打壓來實現“自我優待”。比較典型的是,在檢索平台領域具有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檢索排序過程中對自身商品或服務使用“優待性”的算法或規則。

  平台經濟反壟斷的難點

  文章認為,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造成了平台企業邊界的不斷擴大,不斷演進的網絡效應和多邊互動的市場結構對目前的反壟斷理念與技術造成挑戰,也使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面臨一些困難。

  所處市場範圍的界定劃分難明確。就經濟學實質而言,競爭意味著一個企業的存在對另外一個企業的利潤空間形成擠壓。值得注意的是,在數字技術的作用下,傳統企業邊界受到擠壓,平台企業邊界不斷擴大,這說明除了平台與平台之間的競爭外,新興的平台企業和非平台類傳統企業之間也存在著市場競爭關係,在反壟斷實踐中不應忽視這個方面。另外,平台企業的跨界經營也是值得重視的問題。數據作為一種虛擬資源,與實物資源不同,其通用性更強,平台企業在積累大量數據後,通常會出現規模擴大、跨界經營,這意味著其所處市場範圍的擴大。與此同時,互聯網平台各產品之間的功能界限愈發模糊,許多看似不同領域的產品隨著技術創新可以逐漸相互替代,客觀上也提高了競爭商品的認定難度。因此,對於平台企業市場範圍的界定,需要用更加宏觀的視野來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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