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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平台經濟反壟斷的經濟學思考
http://www.CRNTT.tw   2021-06-08 09:25:55
 
  傳統的價格分析方法難有效。在傳統的反壟斷執法中,對準確識別傾銷行為格外重視,並逐步發展出多種方法相互印證的模式,既有定性的分析方法,也有定量的測試。但在實踐中,原來看似比較精確的度量方法在平台經濟反壟斷中面臨著不再適用的問題。由於平台企業普遍採取交叉補貼的定價結構,造成某些時刻消費者付出的價格為零,無法繼續運用傳統的價格分析方法來分析壟斷行為。

  平台兼並行為的認定難度大。平台企業取得壟斷地位後,會通過模仿創業企業的業務或者收購初創企業來壓制創業者,消除未來的競爭者。對於收購的反壟斷調查取證面臨諸多問題:比如,被大型公司收購也可能是初創公司的退出策略,盲目抵制兼並可能會損害初創企業的利益;被收購企業持有的特定數據資源和創新服務模式無法進行定價,監管部門很難以收購價格明顯小於公允價格的緣由要求停止收購;等等。

  此外,如何平衡反壟斷與創新之間的關係也不好把握。相比於傳統反壟斷而言,思考平台經濟反壟斷問題時更應該重視壟斷與創新的關係,即在反壟斷的同時不能壓抑創新。

  強化平台經濟反壟斷的建議

  文章指出,對於平台經濟,既應支持其發展有利於方便群眾生活的積極的一面,又要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要求,著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實現互聯網市場上開放型生態競爭系統的穩定運行。

  重視動態行為監管。平台寡頭的形成可能是基於網絡效應等帶來的效率優勢。因此,對這些平台的監管,不能僅考慮其市場壟斷地位,而是應該重點對其行為進行動態監管,核心是關注其是否有破壞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行為。應進一步完善平台企業壟斷認定方面的法律規範,將利用算法實施價格共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納入反壟斷規制範圍。但是,在使用拆分等監管方式時需慎重。

  強化金融領域監管。金融是特許行業,必須對金融領域平台企業進行更為嚴格的反壟斷監管。應結合宏觀審慎監管和功能監管措施,通過接入征信系統等多種手段控制共債風險。同時,由於大型平台企業覆蓋多個業務領域,在金融領域之外,又通過其關聯企業涉獵電商、物流、營銷等領域,涵蓋了購物、出行、住宿、支付轉賬、投資理財、生活、公益等場景,使得監管部門難以掌握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全貌。因此,建議加強信息共享,探索監管執法合作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及時發現相關領域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提升監管效能。

  建立結構分離體系。平台寡頭鞏固其壟斷地位的一個重要措施是利用杠杆效應進行跨市場集成,從而將其壟斷優勢進行強化。這種跨市場集成既可能是平台利用其數據優勢、流量優勢和技術優勢進行業務縱向或橫向擴張而形成,也有可能是直接通過併購達成。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寡頭進行跨市場併購時,一般在新的市場內並沒有顯著的市場優勢,因而也沒有達到反壟斷申報的標準。然而這種併購有可能導致平台寡頭在新的市場中形成新的壟斷力量。對此,可考慮建立一套解決杠杆效應的結構性分離和預防性禁令措施,對互聯網優勢平台進入上下遊行業進行必要的規制。

  堅持鼓勵創新發展。平台企業邊界擴大的合理性來自於對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新興數字技術的大量應用,在反壟斷執法層面上應考慮市場勢力持續的時間長度和收益水平,激勵平台企業發揮研發正外部性方面的積極作用。建議在平台反壟斷中給予創新貢獻更大的考察權重,以此作為評判壟斷的重要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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