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中國指揮并且不公平地促進了中國企業對美國企業和資產進行的有計畫投資和收購,目的是獲得先進技術和知識產權,并讓美國企業向中國企業轉讓技術。
第四,中國進行并支持對美國企業計算機網絡的非法入侵和盜竊,以獲取敏感商業信息和商業機密。
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在解釋中國的技術轉讓政策和做法為何或如何違反其國際條約義務、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相關承諾時,美國似乎茫然無措。在發表“301條款”報告僅五天後,在日內瓦一次世貿組織解決爭端機構會議上,美國代表讓人們悄然認識到,就第一、第三和第四條罪狀來說,中國的政策和做法完全符合它的國際條約承諾。
只有在第二條罪狀上,美國代表列舉了一系列可能違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相關承諾的中國政策。但即使在這點上,美方控訴圍繞的也是有關技術轉讓合同到期後外國企業執行專利權的不利賠償條款,與美國為人們制造的印象相去甚遠,美國原本讓人們覺得中國官方和企業以微薄報酬勒索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
美國的廣泛主張是中國的知識產權政策總體上嚴重扭曲了貿易。然而,從美國的叙述可以明顯看出,中國已經令它的法律體系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實現廣泛一致,盡管進一步的改進可能仍有必要。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都會發布一份有關全球知識產權做法的報告。它多年來對中國的做法進行了詳細審視。如果有嚴重法律缺陷存在,該辦公室不會不願在世貿組織對中國提起訴訟,就像它有20次左右在貿易法其他領域對北京所做的那樣。美國從未這樣做,因為它從來沒有站得住腳的理由。
說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相關義務,中國做得很好——這不僅僅是中國的觀點,而且是美國的官方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