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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新規公布
http://www.CRNTT.tw   2016-10-02 14:17:08
  中評社北京10月2日電/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合發文公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該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在總結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報考者在報名、考試、考察、體檢等環節中的違紀違規情形及處理進行了細化,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

  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的守法和紀律要求。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有力打擊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為,辦法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明確了雷同答卷的處理程序。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此外,辦法還完善了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程序,明確了現場處置、作出決定前告知、決定書製作及送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等一系列程序,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提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的規範化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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