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國為例,我們可以通覽現代西方國家軍人權益法律保障機制的五大類型。
國防監察員是德國保障軍人權益的第一道門檻,他們具體負責軍人權利保障的法律監督,可調控監督軍事權的運作。
與此同時,德國設立信托代表制度,基層軍事單位選舉一到兩名信托代表,以全力促使長官與部屬間的合作與相互信賴,維護軍人利益。
當軍人權利在遭受上級長官或軍事部門侵害時,可以要求軍事指揮當局予以行政救濟。
《德國防衛刑法典》是第四層保障,強化了軍事刑法對下屬軍人權利的保障。作為行政救濟的最後防線,司法保障賦予了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德國軍人在提出行政訴願後,若原處理機關或上級處理機關仍維持原處分,軍人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訴。
這些做法對於完善我國的涉軍維權機制都有可以借鑒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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