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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及裁決後的兩岸關係展望
http://www.CRNTT.tw   2016-09-05 00:21:26
兩岸應強力回應並以實際行動否定所謂南海仲裁案
  中評社╱題:南海仲裁案及裁決後的兩岸關係展望;作者:劉復國(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8月號(總第224期)

  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之仲裁庭在2016年7月12日正式公佈最後裁決,結果菲律賓所提訴15項均獲得“勝訴”。仲裁庭在裁決書中分成五大類說明其裁決的結果與依據,這五大類包括:歷史性權利和九段線、島礁的地位、中國行為合法性、對海洋環境的損害、和爭端的加劇。與事前預料極大不同的是,仲裁庭五位仲裁員一致決定,完全接受菲律賓以及美國所提供的觀點,裁定中國長久以來主張南海九段線內海洋區域的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以及依據是否一個島能夠維持穩定的人類社群或不依賴於外來資源,抑或屬於純粹的採掘式經濟活動,而裁定太平島屬於“岩礁”。

  由於裁決結果出人意料,直接衝擊到中國大陸和台灣所主張權益的基礎,北京立即以不接受、不承認、不執行強烈回應裁決結果;台北由總統府發表聲明強烈表態絕不接受,也認為仲裁裁決對台灣不具有法律拘束力。雖然周邊相關國家對於仲裁裁決多數僅表達“歡迎”,並未直接論述仲裁內容。

  仲裁庭裁決的論點引發各界質疑與批判,由於出人意表的竟然全數依據菲律賓的觀點判定,導致中國大陸在仲裁案中“全輸”。這個仲裁案進行過程中有幾項特徵,導致這樣一面倒的結果似乎有其必然性:一、完全由政治力牽動而產生的仲裁案,目標在於從法理上挫折北京的擴張企圖;二、北京拒絕參與仲裁,形成片面仲裁,仲裁過程中,缺席的一方大量的重要資訊未被考量與徵詢,也未參與辯論庭,北京在不參與的情形下,完全處於被動;三、由於中國大陸不參與仲裁過程,整個仲裁庭的組成以及仲裁員的薦選都由日籍國際海洋法庭庭長挑選;四、五位仲裁員主要僅係依據菲律賓提供資訊進行審理,欠缺對南海複雜紛爭的全面性理解;六、仲裁庭完全依據現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基礎進行審理,完全無視二戰後形成的國際秩序以及區域既有的海洋秩序現狀。

  在國際政治上,仲裁案本身所呈現的不僅僅是中菲南海爭端的直接碰撞,更是中美戰略競爭的摩擦焦點。所以,仲裁案本身已經超乎其單純的法理鬥爭性質,更是大國權力鬥爭的縮影。

  仲裁案裁決的影響評估

  由於一般國際仲裁案係在相關當事國均同意參與情形下所進行的法律程序,裁決結果自然對相關當事國具有法律拘束力,裁決之後需由當事國就裁決具體內容進行外交談判,確認裁決如何執行的具體方式。國際仲裁是提供爭端相關國一種循法律尋找和平解決途徑的法理機制,需要公正、客觀、尊重態度進行。不過,仲裁裁決的最大問題在於沒有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國不願執行,裁決便無法落實而形成廢紙。

  南海仲裁案裁決出來後,政治上,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引發重大的衝擊,台北和北京都已經正式宣告絕不接受的態度。在兩岸各自內部的政治與民意上,充滿憤怒批判仲裁庭的輿論,由於兩岸都表示不接受仲裁裁決,反而形成兩岸護衛南海權益立場趨近的形勢。不管當前執政的民進黨政府願與不願,在大格局中,仲裁案裁決的重大衝擊,更具體反映出兩岸在南海的政策根源實為一體。

  外交上,仲裁裁決內容認定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和九段線沒有法律依據,換言之,仲裁庭不接受中國歷史上利用南海島嶼的事實,也認定證據不足顯示中國對該水域或其資源的擁有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權。同時,裁定中國在該海域中的行為違反菲律賓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的主權權利。這些片面解讀南海實情的判定,抹消了過去各自定位的政策模糊地帶,致使區域各國立即陷入“明確”的相互重疊主張衝突中。裁決出來之後,九段線被認定為沒有法律依據,其他聲索國將因主張專屬經濟區更想伺機“侵入”原九段線內的海域主張權利。不過,由於裁決完全一面倒情形,對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以及在海洋法機制的國際形象產生重大衝擊,削減原有可能的外交緩衝空間,對於整個區域言,將會是外交上重大考驗的開始。

  法理上,仲裁庭裁定所有南海的海上地物,包括太平島均不具有島嶼的地位,只能被認定為岩礁,所持的理由是符不符合“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條件,是判定為島嶼的基本要件。擴大解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關於島嶼的認定標準,除了原先公約121條內容所提的“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為條件,仲裁庭更擴大解讀,添加對島嶼認定新的條件:⑴該島嶼的客觀承載力,⑵在自然狀態下是否能夠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⑶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然而,認定太平島不符合上述島嶼的條件中,擴大援引公約的內容本身就具有極度的爭議性。另外,如何從事實上認定,也即欠缺明確的指標。

  而對於九段線的緣由十一段線,在1947年劃定時係依據傳統國際法、習慣國際法的基礎,是否連結到歷史性權利的主張?應該如何適用當前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仲裁庭完全不提,也未做交代。更加凸顯仲裁庭的偏狹與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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