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背景案件的基本案情是:第一,黎智英聘請在香港本地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英國大律師歐文(TimothyWynnOwen)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歐文是人權法專家,但並非國安法專家;第二,2022年10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依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之司法裁量權的規定,以“專案認許”方式准許黎智英的聘請方案,並認為外籍大律師參與案件有助於香港法理學發展及公眾利益,香港律政司及大律師公會均反對法院裁決;第三,香港律政司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於2022年11月9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第四,2022年11月16日,律政司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律政司的代表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提出了一個新的法律觀點:外籍律師不宜參與國安案件以及國安案件涉及國家機密,不能保證外籍律師遵守保密規定;第五,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1月21日頒布裁決,認為律政司提出了之前司法程序中未提及的新觀點且不能成立,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第六,2022年11月22日,香港律政司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後者於2022年11月28日作出最終裁決,拒絕上訴,維持原判。由此,圍繞黎智英辯護權案的全部司法程序已經終結,英國大律師歐文得以代理黎智英案,本案國家安全風險難以在香港本地法律程序中得到回應與化解。行政長官李家超同日提請釋法,而歐文大律師因來港工作簽證到期未能續期而自行離港。律政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案件延期以等待釋法結果,獲得法庭接納,案件最終排期到2023年9月。
香港三級法院的司法裁決均支持黎智英聘請外籍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對律政司提出的國家安全利益與國家機密問題未能給出充分理解和回應。香港法院的裁決理由是:其一,香港司法運行有賴於外籍大律師的參與,既往的普通法案件及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均有外籍大律師角色,國安案件也不例外;其二,《法律執業者條例》明文授權香港法官自由裁量外籍律師的參與事宜,適用“專案認許”方式處理,法官對該等司法事務享有決定權;其三,法院認定外籍大律師參與有助於香港司法法理學發展,對國安判例法形成有正面作用;其四,法院不認可律政司在上訴過程中臨時加入新的法律觀點,以普通法上的技術性理由最終駁回上訴;其五,終審法院的裁決迴避了國家安全重要性的司法衡量,但同時表示要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主要是指在後續實體判決中承擔責任,但外籍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洩密風險和誤導司法的風險無法回應處理。從司法裁判技術層面而言,香港三級法院及有關國安法官對黎智英辯護權案的司法處理主要遵從了香港普通法的一般規則,未能全面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原意及本案所涉國家安全利益的根本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