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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人大釋法與國安憲制秩序
http://www.CRNTT.tw   2023-03-26 00:02:19
 
  其三,香港法院應當全面準確理解和適用國安法,對釋法內容及其制度要求加以落實,並熟悉和運用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的行政證明書程序以保障國安司法程序的順暢運轉。

  其四,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普通法的互動融合展現新氣象和新秩序。外籍法官原則上不會被指定為國安法官,在香港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原則上也不會被批准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香港國安法的普通法轉化需要更多依賴本地法官和本地律師,這是香港普通法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

  其五,釋法內容的本地轉化需要相應的法律機制對接。香港國安委需要根據釋法明確的完整職能而加強自身能力建設與制度化建設,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問責,同時香港本地法例特別是《法律執業者條例》應作出相應檢討和修改,而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政策體系、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也需要有明確的工作規劃和實質性推進。

  其六,釋法客觀上帶來香港國安法制度權威的清晰化和規範增強,不可避免會遭受來自香港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阻撓與破壞,法治與司法獨立的“受損論”又會沉渣泛起。但這不過是反中亂港勢力的習慣性反應以及香港本地法理學的知識局限所致,不會嚴重損及香港法治的國際地位及“一國兩制”長期堅持的制度基本面。

  隨著新時代香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特別是國安憲制秩序的形成,我們對“一國兩制”完整法理體系與法治規律的理解和踐行將更為準確,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將得到更好的制度保護。從“以港鑒台”的“一國兩制”原初政策目的來看,香港國安法包括本次釋法形成的具體制度經驗,對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特別是確保這一方案對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規範性保障,顯然是具有直接的借鑒和啟發意義的。

  本文係2019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研究”[項目批准號:19ZDA129]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涉外法治的規範原理與典型制度研究”【北航課題編號:YWF-22-W-205】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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