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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伏闕陳書》圖(來源:陳冬挺提供) |
中評社北京1月10日電(作者 汪毅夫)上海《點石齋畫報》1895年第3期刊有一幅《伏闕陳書》圖(圖一),描繪的是1895年公車上書的情形。圖之上端有題記,其文曰:“台灣為南洋門戶,自經李傅相與倭訂約,允將全省拱手讓之,全台人士義憤填膺,僉願自備軍餉與倭接戰,為國剿除狂虜。其閩省諸孝廉之在京會試者,會同京官、商民繕就呈詞,洋洋數千言,赴都察院陳情,繼而浙江、廣東、湖北、奉天、山東、山西、河南、湖南、廣西、四川、江西等十省及陝、甘、雲、貴、江蘇、安徽、直隸七省各孝廉聯名呈請代奏,眾口一詞,皆謂此地萬不可讓。已據都察院於四月初四日將先後所呈各情繕摺具奏,未經發抄,是以初六、初八兩日都察院內各省孝廉又聚,至千餘名之多,紛紛議論,勢若閧堂。旋經京畿道前往彈壓。諸孝廉聲稱歷朝有事,文死於諫,武死於戰,今我國家被侵受辱至於此極,而文不聞有死諫者,武未見有死綏者,三百年養士之恩,所成全者固如是卑鄙無恥耶?一唱百和,院憲等皆莫可如何。我國家士氣人心如此堅固,彼倭虜其知之否?”在我看來,此題記裡有若干話題,雖屬細節末枝,亦宜有說焉。
其一。舉人、十八省之舉人與公車上書。據清代閩人梁章钜《稱謂錄》,舉人有公車、孝廉、賢書、鄉進士等10餘個別稱。其中,作為舉人別稱的公車,其來由是舉人赴考,官家給車馬費的規定。我讀康熙乙丑《台灣府志》,在《度支志》裡看到“會試舉人盤纏費30兩”的記錄,這便是台灣舉人的公車待遇了。大凡舉人上書,就叫公車上書。如,梁啟超是舉人,他的文集裡有《公車上書請變通科舉折》(1898)。不是舉人上書,則不能稱為公車上書。如,1895年,福建進士黃謀烈曾上書抵制《馬關條約》,黃謀烈上書不被稱為公車上書。1895年有十八省之舉人參加公車上書,《伏闕陳書》圖之題記詳列了這十八省之名:福建加上浙江等十省(汪按,題記誤將奉天作為一省列入,删去不計恰為十省)、陝西等七省,凡十八省。據近人徐珂《清稗類抄》,清代初年即順治年間,全國設十五個鄉試即省級考試單位:順天(順天府試也作為鄉試,也考取舉人。後以順天為直隸省別稱)、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河南、山東、廣東、四川、山西、陝西、廣西、雲南、貴州。以省為鄉試(省級科舉考試)單位,清代初年有十五個鄉試單位,也就有十五省舉人。後來, 江南分為江蘇、安徽,湖廣析為湖北、湖南,陝西分出甘肅,成為清代的所謂“內地十八省”。以省為鄉試單位(安徽和江蘇分省後,雖有“江南匯考”例,但這屬於兩個鄉試單位合辦考試),十八個鄉試單位便有“十八省舉人”也。1895年以前,新疆、台灣已先後於1884年、1885年建省,但它們均未單獨舉辦鄉試、均未單獨作為一個鄉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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