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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仲裁法庭裁決與中國的因應
http://www.CRNTT.tw   2016-09-10 08:08:30
  中評社╱題:海牙仲裁法庭裁決與中國的因應;作者:熊玠(美國),紐約大學在職終身教授;《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8月號(總第224期)

  菲律賓的陷阱

  雖然海牙仲裁法庭在菲律賓有關南海爭執控告中國一案,已做出最後的裁決,我還沒有看到裁決書(award)的全文。僅是看到仲裁法庭對媒體發佈的新聞稿以及媒體的報道,得到菲律賓勝訴的消息。因此,以下的評語只是根據這些報道主要各點的反應與評語。

  根據這些報道,菲律賓勝訴是因爲仲裁法庭裁決書中嚴厲地宣稱中國絕無“歷史權利”(historic rights)可言。更具體一點來說,即是中國主張的“九段線”毫無“法律依據”。

  “歷史權利”這一點,是菲律賓訴狀中15點的最有關實質也是最具要害的一點。因為菲律賓知道1982 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雖然長達320條再外加九個附件,對於海事(maritime)問題細節之規定以及海事爭端如何和平解決等做出很詳盡的規定,但是也有若干相關事項,並未涉及亦無規定。譬如,“歷史水域”即是一例。而中國對南海的聲索,借用國際法的語言來說,主要是建立在“歷史水域”原則之上。菲律賓抓到這個漏洞,所以它雖然與中國只是爭論黃岩島歸屬的問題,但卻按本公約第七附件第一條規定將爭端提交仲裁程序(我懷疑這後面可能有“槍手”)。而很技巧地在這爭端仲裁的機會,設下了一個陷阱(見下)。

  在菲律賓起訴書中的頭兩點,首先請求仲裁法庭裁決中國在南海的聲索是否超越了本《公約》規定的範圍。而第二點就聚焦在所謂中國的“歷史權利”(它的用詞);請求仲裁法庭按照本《公約》的規定裁定決中國在南海“九段線”的主張為違背(該公約規定的)海洋法。

  我說這是一個“陷阱”,原因是菲律賓明明知道1982的海洋法公約對“歷史水域”(譬如中國的“九段線”)並無規定;而該《公約》涉及所謂“歷史權利”只有兩處,具與此案不相干。一是關於(地理上相對的)鄰國之間劃分它們彼此的領海(第15條);另一處是指某些“歷史港灣”而言(298條)。菲律賓故意請求仲裁法庭依靠本《公約》來衡量中國對南海的“歷史權利(指「九段線”所刻畫的歷史水域)與其因此而帶來對其中島嶼礁石擁有權的主張與處理(譬如建礁爲島與妨害海上環保問題的質疑)是否合法。 換句話說,只要仲裁法庭在《公約》中找不到有關 “歷史水域”的文字,它的結論就可說找不到“法律依據”。可是,有法律頭腦的人立即可抓住其中的漏洞,因為按照同樣的邏輯,在這個《公約》裏也找不出否定中國“歷史水域”的文字。所以同樣地也可以說,要想否定中國“歷史水域”的主張,也是沒有法律依據。既然如此,仲裁法庭最終的答案,可以是正,也可以是反。至於何者是最後的選擇,就完全憑仲裁法庭五個仲裁員的良心與主觀意願了。這一點,我們一定要正告全世界。這是法理邏輯的問題,與義氣無關。指出這一點,可以證明中國絕非“盛氣淩人”(assertive,這就是美國近來指控中國常用的用詞)。

  再者,《公約》的序言有明文告誡, 即:“本公約未予規定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爲准據。”所以,雖然本《公約》對於中國“歷史水域”(即九段線的法律地位)沒有規定可循,但按照《公約》序言的告誡,應該按照“一般國際法”(即習慣國際法)的規定來裁定是否可以找到支持中國聲索的依據。可是,因為中國沒有出席,所以沒有機會向仲裁法庭如此指出。當然菲律賓也絕不希望仲裁法庭注意到此點。所謂“一般國際法”主要是指習慣(即案例)國際法。而條約法只是國際法的一小部分。

  何況,仲裁法庭的五位仲裁員,按《公約》附件七的第三條,本來是應由爭端之雙方各自從(按照《公約》規定而收集的)現存仲裁員名單中選擇一名(可以是本國人);如此選出兩名以後,其他三名將由爭端的兩方以協商方法再選出。不過,這三位人選,爭端雙方也可轉請“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庭長來指派。這個法庭是在同樣的《公約》之下參生出來的一個機構。

  問題出在,因中國沒有參加,所以最後這仲裁法庭的五位仲裁員,除了菲律賓選擇的人選以外,全由該“海洋法庭庭長”所指派。而該海洋法法庭的庭長,正好是個日本人。在這種情況之下,所有被遴選出來的仲裁員中,毫無可為中國代言的聲音,可想而知。難怪仲裁法庭沒有遵循《公約》序言的告誡,在仲裁程序上回歸習慣國際法的規定來衡量與裁決中國有關“歷史水域”的合法性。

  仲裁庭的錯誤在哪裏

  所以,仲裁法庭最後裁決說中國基於九段線對南海的主張,在該《公約》找不到“法律依據”。因此決定菲律賓贏了。

  但是,這不是全部的真理。因為,按照習慣國際法,中國絕對有法律依據可尋。

  第一,習慣國際法(即案例法)有承認“歷史水域”的實例,譬如聯合國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在挪威對英國的有關漁業之爭(Fisheries, 1951)案例中,以及突尼西亞對利比亞有關大陸架(Continental Shelf, 1982)案例中,即確認了“歷史水域”的存在。何況,聯合國下屬的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對聯合國大會的一個報告(A/CN.4/143),即解釋“歷史水域”為基於多少年歷史而來。但要建立如此的權利必須有“嚴格”的歷史依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依據,是基於幾個世紀的淵源。譬如公元前二世紀漢朝班固的《漢書地理志》已有漢武帝派遣使臣從南海航行海外各國的記載。漢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 在海南設置珠崖、詹耳兩郡,開始管理南海疆域。南宋周去非著《嶺南代答》(1178年) 中,對南海諸島也有詳細記載。 明代鄭和七下西洋繪《鄭和航海圖》,後載入茅元儀《武備志》,標出了諸島群的名稱和位置。公元1512年《廣東通志》已明確定西沙﹑南沙群島為中國海防區域。1830 年代的《海防輯要》一書,將西沙群島諸島嶼列為中國的海防要地。所以,中國認為南海是中國“歷史水域”,其歷史基礎,是再“嚴格”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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