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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仲裁法庭裁決與中國的因應
http://www.CRNTT.tw   2016-09-10 08:08:30
 
  第二,習慣國際法中有一個“跨時間法”的原理 (inter-temporal law doctrine)。這一點,很少人覺察。因為它是基於案例法。譬如〈常設仲裁法庭〉 (PCA) 在帕爾瑪斯島嶼(The Island of Palmas,美國對荷蘭, 1928)一案例中,曾就此點加以闡釋,意即如果一個權益是建立於以前某個世紀(或時期), 那麽它的合法性,即當用那個世紀(或時期)的國際法來衡量;不可用若干時間後已改變的國際法來加以否定。 

  這一點對於中國堅持的“九段線”之法理基礎,至為重要。因為中國的“九段線”是中國在 1947 年劃定的。那個時期的國際法並不排斥“歷史水域”的觀念;也因而沒有別國提出異議。何況在1947年出版於美國而具有權威性的Rand McNally 地圖,已將南海按照這“九段線”示意,注明是屬於“China” (中國) 的(請見下面附圖)。 

  說起地圖,我須要補充一點,即一張1899年菲律賓群島的地圖,將今日菲律賓所宣稱擁有的黃岩島(Scarborough Shoal)的地理位置定在經度117度。而這張地圖顯示菲律賓在1899年所有的島嶼全部均在地球座標118經度以外。所以黃岩島根本不在菲律賓群島境內(見:曾應菁,“一張1899年菲律賓地圖或可影響南海仲裁,”僑報(紐約,China Press, 2016/8, 頁A-10。)

  中國如何因應方不失大國風範

  在談如何因應之前,我們應該有兩點認識。

  *一旦中國對南海“歷史水域”的主張依據一般國際法確立無疑(如上所述),那麼其他一切問題(包括菲律賓向仲裁法庭申訴的各種其他諸點),將迎刃而解。譬如既然九段線內的水域全屬中國的,那麽在這水域之內的島嶼礁石當然全屬中國所有(包括黃岩島)。至於建島與建機場甚至於軍事化等,全是中國在自己疆界內的國內行動,還需要什麽法律依據?問題是,如果我們只用“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類言詞,別人不一定能全部體會其中含義。但如果把其中法理(照我以上的闡述)明確表達,則使別人起得共鳴的可能性將會大增。

  在國際關係中,要想服人,常常面臨兩個選擇:一是憑比拳頭誰大;另一是比說理(尤其是法理)誰說得更透徹。帝國主義時代的船堅炮利是屬前者。譬如英國曾叱吒風雲一世,但已成歷史;今日不再。美國在二戰後承襲了英國往日的衣缽,然而它的霸權行為卻愈來愈遭遇遍地哀怨。譬如小布什總統時代於1999年12月派數千美軍侵入獨立的巴拿馬,將其總統諾瑞業加(Noriega)虜回美國受審;並判其囚禁105年。此類行為給美國帶來的是聲名狼藉。其霸權濫用又在干涉伊拉克與阿富汗兩例中暴露無遺。時至今日美國已發現,單凴比拳頭大會惹來舉世的咀咒與憤怒。所以,中國今日再起,如冀以大國身份出現國際舞台,無疑仍以凴專業追尋法理途徑為上策。也許有人認為此說實知易行難。但我曾在一篇文章中做出建議,可為中國依據法理尋求申冤翻案 (見拙著“南海之爭:國際法與中國如何護衛自己權益,”中國評論(香港),2016年2月號,頁43-45)。指出按照UNCLOS《公約》的規定,仲裁法庭的裁決不但對缺席的一方仍有拘束力,而且不可上訴。我提的辦法是,如何巧為利用《公約》允許請求“解釋”的辦法(見《公約》附件七第十二條),達到上訴翻案的結果。

  在我再度介紹我的建議以前,必須指出國際上在該仲裁法庭公布裁決書以後,對中國堅不接受的態度已有極鮮明的回響。姑不談美國的偏見,縱使是一向支持中國的歐盟,已經公開表示。如果中國繼續不接受仲裁法庭的裁決,歐盟將絕對不會同意承認中國是自由貿易的國家(這是中國極需要得到的國際承認)。雖然這兩件事並無關連,但從此可以看出歐盟27個成員國對中國堅決立場的看法。另外我想提一提,這次海牙仲裁法庭,有時被媒體介紹為“海牙永久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簡稱PCA)。其實這並不是一個常設的機構。它的由來是基於在1898 海牙會議簽訂的一個 PCA 條約。實際上它只在海牙設立了一個秘書處。由121簽約國中的每國遞交一個擁有四個資深法律專家的名單,交由這秘書處保存。每逢有必要須組織一個仲裁法庭時,所需之仲裁員均可由這些綜合的名單中抽選。這個模式啓發了以後仲裁的程序(包括根據UNCLOS附件七規定而組成的仲裁法庭,即此次受理菲律賓控訴中國的仲裁法庭)。我要說的是,那PCA條約的簽字國一共有121個。據統計,其中有60個簽字國反對中國的不承認、不參加、不接受的立場。也許有人會說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表示支持中國(三不)立場。問題是這40國與上述的60國相比,那一組包含的已發達的國家更多?更有話語權?

  現在,我要簡介我上面所說可以讓中國反敗爲勝的辦法,如下:

  按照公約第七附件第12條,任何一方如對仲裁法庭裁決之解釋或執行有“爭端”的話,首先,可提請該仲裁法庭作出相應答案;再者,如仍不滿意,可“提交【本公約】第二八七條所規定的另一法院或法庭”處理。也就是說,按照這二八七條規定,可以將這所謂“解釋或執行”上的爭執提交它指明的四個司法機構的任何一個。其中包括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與按本公約附件六成立的國際海洋法庭(International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ITLOS)等。 我覺得應以選國際法院(ICJ)為妥。中方有自由以書面聲明方式“選擇”國際法院(或另一個機構)以解決解釋和執行的爭端。這樣,中方就可以將此爭端帶到該法院求助。這裏我要加一腳注:在技術上,這個爭端雖是須求上述仲裁法庭裁決的解釋(或執行)而生,但實質上仍是中國與菲律賓兩國之間的爭端。按照附件七的精神,這個法院的解釋(形同裁判)將對中菲雙方有確定性和拘束力。如果國際法院接過中方的提案而認為似此中菲有關“歷史水域”的糾紛,按照《海洋法公約》序言的告誡應屬習慣國際法的領域(見上),那麽這樣的“解釋”豈不給中方一個翻案的機會?既然在南海中國畫的九條線內的水域全是中國的,那麽菲律賓就必須放棄它對黃岩島的聲索。

  這個辦法的兩個好處是:(1)中國能以不是上訴的辦法而得到翻案的機會;(2)在翻案以後,中國除了證明自己以尊許法律途徑取得成功以外,還可以得到國際上對中國不靠比拳頭大的大國風範額外的敬重與折服。

  另外還有一點在中國因應途徑選擇中可以做的,是由一位英國對南海問題頗有研究的作者提出。他對中國當采取何等善後作法以挽救國際上之尊敬,至為關切。他也關心其他亞洲鄰國(譬如越南、馬來西亞等)可能會步菲律賓之後塵,也同樣以仲裁辦法就絕它們與中國的紛爭。為了要克服這個問題,他提出了一個頗具創見的主意,我認為很值得考慮。這個主意是:中國可以用菲律賓的辦法到仲裁法庭去對日本上訴。因為中國在釣魚島上的立場幾乎有國際法100%的支持,無須擔心會敗訴。這樣作的益處有二:(一)把大家認為中國不尊重國際法的印象(偏見)糾正過來;(二)將會使大家的注意力從南海轉移到東海。我要再加兩點意見。

  (1)日本的安倍首相,因為仲裁法庭對中國作出不利的裁決,高興若狂。如中國以仲裁辦法來反擊日本的狂妄,等於有效地對安倍之徒加以適當教訓。(2)這樣做也等於是對覬覦南海的其他國家(如越南等)發出一個警告,表示中國沒有那麽好欺負。

  當然,無論是我上面建議用《公約》提供“解釋”的途徑達到翻案的目的,或是按照這位英國作者的建議(以同樣仲裁辦法逼使日本就範。並以此挽回國際上認為中國不尊重國際法的直覺),都是需要大智大慧與勇氣。不過我認為,我們有必要告示全世界中國不是好欺負的。我們更有必要以具體行動證明中國據有與別人比誰更能講法理的大國風範。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8月號,總第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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