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保防工作法”與“綠色恐怖”
http://www.CRNTT.tw   2017-04-10 00:22:42
“綠色恐怖”在島內引發廣泛擔憂
  中評社╱題:“保防工作法”與“綠色恐怖” 作者:楊凱鈞(台灣),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

  前言

  蔡政府上台之後,對於法律的濫用到了一個極致。對內部,無論是國民黨還是其他反對者,在“轉型正義”和國家安全的大旗下,逐步利用法律以及行政手段進行各種壓迫。為了圖謀永久執政,他們最新祭出“保防工作法”,試圖打消所有台灣島內試圖挑戰其地位,以及政治圈到社會各階層所有反台獨、支持兩岸和平發展的力量。此一行徑,毫無疑問是在開時代倒車,不僅破壞台灣地區自“解嚴”以來的各種民主改革,甚至有實行“綠色恐怖”的法西斯化傾向。

  國民黨失去憲政法律保障

  自從民進黨主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不當黨產條例”)出台之後,筆者就一直指出,此一條例是一個徹底違反法律基本精神的惡法。①而之後,“黨產會”果然對國民黨旗下的帳戶進行凍結,以及試圖對國民黨旗下兩個黨營企業“中投”、“欣裕台”給予“收歸國有”②。導致約八百名國民黨黨工薪水發不出,整個組織瀕臨瓦解的慘狀。而面對此一狀況,“黨產會主任委員”顧立雄毫不在乎,一切僅以打擊國民黨為己任。

  國民黨對於黨產會試圖對其資產凍結和充公,也開始進行法律戰。提出如“停止執行”的假處分,希望能夠解凍帳戶資金。而台灣地區“高等行政法院”也對黨產會的凍結帳戶以及收歸國有處分,目前總共做出四次裁定,均認定黨產會的扣押有違法疑慮,並認為訴訟結束前,凍結帳戶和黨產充公等處分行為必須停止。③但黨產會眼見其法律手段不為法院接受,竟做出重複的扣押處分。讓未來即使國民黨勝訴確定,卻無法對第二個處分生效,陷入重複循環的僵局。這明顯是濫用行政權,讓法院的存在被完全架空。此一玩弄法律的手法,不像西方民主政府,倒是其支持者口中時常批判的“專制政權”比較愛用此一招數。利用法律瑕疵,讓當事人無法獲得真正的救濟。

  事實上,1月23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於“黨產會”的兩項扣押處分,給予停止執行的理由書中,非常鏗鏘有力地譴責了民進黨“行政霸權”的真面目。文中提到:“政黨政治乃現代民主政治極其重要而不可或缺之機制。政黨自主與存續性保障,為憲法結社自由基本權保障之重要內涵。各個政黨必須享有不受國家操縱、支配的自主性,以確保社會領域不會國家化,甚至成為威權支配的工具。政黨存續運作須賴經費,倘攸關政黨存續運作必要事項之經費支用,樣樣均須於事前得國家機關之許可,始得為之,則已喪失政黨之自主性,受制於國家機關,徒存政黨之殼,而無政黨之魂,斯可謂‘名存實亡’。此非但侵害政黨之自主與存續性保障,亦嚴重危及民主憲政賴以維繫之政黨政治。”④

  此“裁定書”中徹底揭穿了“黨產會”,口中高喊“轉型正義”,實際上用盡各種不正義,無視憲政常規、破壞司法威信、以法亂法的手段,試圖將國民黨此一最大台灣反對黨進行“傀儡化”。然而黨產會對於法院的警告,仍然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法治國”以及“權力分立”原則徹底成了一個笑話。

  台灣地區自從1987年解嚴後,就一直效仿西方的“政黨政治”和“五權分立”,並在華人世界中以此為傲。但現在以“民主進步”為號召的民進黨,其行事手段和“治國”邏輯,與民主毫不相干,以“人權律師”標榜的民進黨政客們當權後,一個個以酷吏的形象上台,並對反對派進行淩遲與羞辱。顧立雄等人現在的形象,跟在德國威瑪共和時期,為了在野的納粹黨不被當局打壓,以律師身分在法院進行超過2400場法律戰。但在納粹當權後,擔任波蘭總督,瘋狂迫害當地猶太人和波蘭人的“漢斯法朗克”,是多麼的相似。⑤

  推動“保防工作法”,
  試圖建構新威權體制

  如果說“不當黨產條例”僅僅為國民兩黨之間以司法為外衣進行的政治鬥爭,那正在研擬並試圖推動的“保防工作法”,就更能探知出民進黨當局的真正企圖。

  台灣調查局最近提出了“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下稱“草案”),目前已經交付行政院審查中,台灣許多人擔心兩蔣時代的“政治偵防”再現。但台灣調查局長蔡清祥在接受媒體訪問時,透露出來的訊息,這個“保防法”可能會比過去所謂的兩蔣威權時代,還要惡劣許多。

  根據草案,國家保防工作共分成:“軍中保防”、“機關保防”和“社會保防”等三大區塊,中央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各縣市設地區保防工作會報,由縣市長擔任召集人。草案提到,如發現可疑對象,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得查訪當事人並得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相關文件或資料,如已有危害國家機密之虞,保防人員得行使臨檢權,並得行使安全檢查,若有急迫情形,得行使查扣權,即時扣留物品。⑥

  而調查局長蔡清祥,接受媒體採訪時,更詳細地說了“保防工作法”的相關內容。他說:“現在對於可疑人等沒有辦法訪談查證,引用《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搜查,人家會稱沒有犯法而不接受約談,但保防專法通過後,在一定的構成要件下,就可以找來查證訪談、查看身分證,甚至查扣。”另外職責分配上,則是由國防部負責軍中保防,法務部負責公務機關保防,內政部負責社會保防,往上有行政院層級的督導會報。法律的適用範圍除了公務機關以及軍隊,還有“民間重要科技單位等社會領域”。⑦也就是說,民間企業,假如與台灣政府有技術合作,或者如台積電等具備重要高科技技術等,都將會成為政府“保密防諜”的範圍之內。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