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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工作法”與“綠色恐怖”
http://www.CRNTT.tw   2017-04-10 00:22:42
 
  納粹黨“修憲毀憲”、“以法亂法”,用正當的修憲程序行不義之事,然後用這類手段進行一系列打擊其他政黨、組織、乃至基層人民以及包括猶太人在內的少數族裔。由於統治者隨時掌握著法律的制定、修改、詮釋權,德國人民無時無刻不活在恐懼之中。

  美國第32任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於1941年1月6日向國會發表的演說,演說中倡導的“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這四個理念在日後被廣泛地引用,也成為了一種普世性的價值。如《世界人權宣言》序言寫到:“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也寫到“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這種自由理想,台灣“司法院大法官”第689號解釋中也提到了:“依系爭規定立法說明,無法具體得知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究為他人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抑或免於恐懼之自由,其規範目的是否為一般人民所能理解,不無疑問。”⑨

  今日民進黨所作所為,其實跟當初納粹黨的手腕並無二致。雖然在中美兩國的強力監視下,修憲很難進行,但是次一級的“造法”卻是再簡單不過的事。利用法律,逐漸擴大社會各層的打擊面。吃定綠營反對派往往具有“保守建制”的特性,用盡各種體制內的手段將其監視、控制、甚至排除。以民主反民主,以法律滅法律。選前高喊“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選後卻把高牆蓋得無比紮實。因為完全執政的民進黨,使得各種限縮人民權益的法案都可以隨時出台。立法院彷彿僅僅是行政院的附屬機構,徹底失去了監督的能力。然後這些法案遍及社會與經濟活動的各個層面,以“鄉村包圍城市”的策略,讓所有制衡台獨的力量,減弱或消失。台灣人民,其實已經逐步失去了“免於恐懼的自由”。

  結語

  過往國民黨時代,雖然大搞白色恐怖,但背後總有冷戰與美國麥卡錫主義因素在背後作祟。如美國於1973年推翻智利左派的民選總統阿連德,扶持軍人皮諾切特上台,即代表那是一個立場高於法治和人權的時代,不宜以民主化之後的現況恣意以今非古。但民進黨一直鼓吹“人權立國”,以民主和反威權為號召,卻在冷戰結束25年之後,開始利用法律與行政手段,開歷史的倒車,推翻自己以往鼓吹的各種價值。納粹德國的殷鑑不遠,需要關心國是的知識分子挺身而出,大聲疾呼。以免兩岸大局陷於萬劫不復之境地。

  注釋:

  ①主要論述都刊於去年十月份的“中國評論”月刊的“蔡政府‚不當黨產條例‛的法理謬誤與背後居心”上,本篇自不多談。

  ②中投,全名“中央投資公司”,為國民黨持有的控股投資公司,1971年成立。欣裕台則是於2010年,從中投分離出來的獨立子公司。兩家資產據估計,有156億新台幣。

  ③到2017年1月為止,“黨產會”總共對“永豐銀行”帳戶內的新台幣3.3億餘元,與8張面額5200萬元的“台灣銀行”支票做出兩個凍結處分,還有對國民黨黨營事業“中投”以及“欣裕台”進行沒收處分。第一次凍結處分遭到“高等行政法院”給予停止執行後,黨產會提出抗告,再遭到駁回。之後“黨產會”提出第二次凍結處分。而第二次處分也於1月23日裁定停止執行。而針對中投以及欣裕台的沒收處分,也於2016年12月16日裁定停止執行,黨產會對此確定不進行抗告。連同抗告駁回在內,黨產會在法院總共敗了四次。

  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4號
  http://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2&cid=4&id=105&action=view

  ⑤漢斯法朗克,1926年加入納粹黨,成為納粹黨的專屬律師,並於1930年擔任國會議員。直到1933年,總共為納粹黨進行了高達2400件訴訟。納粹上台後曾擔任德國法學會會長、不管部長。二戰爆發後,法朗克於1939年擔任德占波蘭總督,主持滅絕當地猶太人的政策。戰後於紐倫堡大審中被判處死刑。

  ⑥全民保防抓共諜 調查局擴編挨批成東廠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70119inv001/

  ⑦保密防諜回來了?蔡清祥推保防法:總統交代不做政治偵防
  http://www.storm.mg/article/214375

  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9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7年4月號,總第2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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