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年1月1日起施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都將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按照這一規定,趙某的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更大一些,因此判決結果更重一些。
建立污染案件協作機制
上周,記者從義烏市人民法院獲悉,為主動對接浙中生態廊道建設,共同守護義烏的青山綠水,義烏市已啟動“司法助力剿滅劣V類水”行動,探索建立環保、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多部門協作機制。
目前,義烏市人民法院加大了對污染環境刑事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偷排廢水、廢液、污染河流和地下水資源等犯罪活動,重點懲治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犯罪行為。
圍繞環境污染案件的辦理,義烏市人民法院還加強與環保、公安、檢察等單位協作,在案件移送辦理程序、案件各環節辦理時間、疑難問題認定標準、加強聯動執法力度等方面達成共識。同時,法院嚴格掌握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緩刑適用。比如,對涉案企業的業主一般不適用緩刑,所結案件實刑率達65%,最高刑期達兩年。同時,加大對罰金刑的適用,累計處罰金4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