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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義烏鐵腕治污守護青山綠水
http://www.CRNTT.tw   2017-06-27 10:21:45
 
  目前,陳某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胡某、朱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8000元。

  污染程度決定量刑輕重

  記者注意到,儘管此次集中宣判的都是污染環境案件,但6名被告人的判決結果並不相同。在審理污染環境案件過程中,法院的量刑依據有哪些?

  義烏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劉霞解釋說,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量刑參考因素主要有:行為人有無設置、安裝、使用防治污染環境的環保設施;污染排放的時間、規模;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對環境危害的程度及治理難度;所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情況;其他影響污染環境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小的因素。

  比如,在此次集中宣判的4起污染環境案件中,判刑最輕的是陳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刑最重的是鄭某(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其中,陳某導致的後果是“污水中的重金屬鎳含量達排放標準的36.2倍”,但是有“以人工添加藥劑、試紙檢測PH值的方式處理污水”的行為。而鄭某導致的後果是“該廠排放廢水中的總銅含量高達排放標準的440倍”,且未經環保審批就擅自經營銅模電鍍加工廠。好在案發後鄭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否則判決結果會更重。

  另外,此次集中宣判的4起污染環境案件,陳某導致“污水中的重金屬鎳含量達排放標準的36.2倍”,趙某導致“排水口污水的總鎘指標為排放標準的13.2倍”。從倍數看,陳某更高一些,但最後趙某的判決結果更重一些。這是為何?

  劉霞說,這是因為不同污染物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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