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模糊地帶”,建章立制
心存敬畏,方能知止。要形成打擊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的強大威懾,廓清合法經濟活動和違法犯罪之間的“灰色地帶”,提高執紀問責、司法懲戒的精准度,顯得尤為必要。
此前浙江省紀委的調研中有一組數據值得關注。從省本級自辦案件來看,22個房產交易違紀違法主體中,作出黨紀政務處分且未涉嫌犯罪的僅有4人,另外18人均涉嫌職務犯罪。各市情況也極為類似。
“這也說明現實中存在這麼一個情況,有些同志要麼是‘階下囚’,要麼是‘好同志’,紀法銜接過渡的特征不是很明顯。”省紀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實際工作中,他們也關注到一些幹部存在高於或低於市場價格進行房產交易的情形,但沒有達到“明顯”的程度;也有人利用職權和地位,獲得緊俏房源的購房資格;或參與操縱“搖號”等行為,但這些又該怎麼認定?
因此,盡快制定出台領導幹部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明確違紀違法的認定標準和界限,更加積極地釋放違紀必究的信號,就顯得十分緊迫。
浙江省此次出台的《規定》,即填補了相關制度漏洞。
記者注意到,《規定》除列舉6條“正面清單”外,就參照有關規定,結合此前在實踐中發現的黨員及公職人員在房產買賣、租賃等方面違紀違規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了領導幹部在房產交易中不得參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等違規的房產買賣;不得違規炒買炒賣“房票”“樓花”、參與操縱“搖號”等7種行為。
同時還明確列舉領導幹部在房產交易中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實施的10種禁止性行為,具體包括索取、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所送的房產、購房款;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出售房產等。
考慮到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紀違法手段目前尚無法窮盡,《規定》還專門設置了兜底條款,並明確了領導幹部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的後果和責任追究方式,形成防止和懲處領導幹部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的強大威懾。
浙江省紀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規定》還特別突出“兩個責任”,強調領導幹部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在房產交易中違反法律法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也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實施責任追究,持續釋放出執紀必嚴的強烈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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