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可制定共享單車停放規定
共享單車亂停亂放最為市民所詬病。《指導意見》明確,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屬地範圍內人行道非機動車停放點位的施劃和停放標誌的設置。
對本轄區內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居住區、旅遊景區周邊等場所,應當施劃相應的自行車停車點位。定期上報轄區泊位設置情況和車輛停放容量。
醫院、學校、機關、小區、商業地產等非公共區域內部,物業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範圍內的共享單車停放規定。
禁止向12歲以下提供註冊租賃服務
每120輛共享單車配1名運營維護
對於共享單車企業,《指導意見》作出了嚴格規定。
企業投放共享單車,應根據市場需求合理配置資源,還應當符合城市發展整體規劃,保障城市公共空間需求,並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根據主管部門發布的監測報告,合理、及時調整互聯網自行車的投放規模、投放數量和投放區域。
對承租人進行實名制註冊登記,並與承租人簽訂服務協議。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註冊、租賃共享單車服務。
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在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經營、公平競爭。
組建運營維護隊伍,做好車輛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運維人員配備標準為:每投放120輛共享單車,配備1名運營維護人員。
企業如採用“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委托第三方集約化網格化管理團隊管理車輛停放,並在實際運用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可適當降低運維人員配比,但不得低於每200輛車配備1名運維人員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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